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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n     k
  M=ΣM(i下标)+ΣM(j下标)          (7)
   i=1    j=1
  式中:M为某重点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吨/年;
  n和k分别为该重点工业企业达标和不达标污染源个数。
  若空气二氧化硫年均浓度高于0.06mg/立方米,重点工业污染源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在公式(6)和(7)基础上,按照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定额分配。达标排放污染源计算公式为:
  M(i下标)=C(i下标)×V(i下标)×h(i下标)×(10的-6次方)    (8)
  式中:M(i下标)为第i 个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吨/年;
  C(i下标)为第i个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克/标立方米;
  V(i下标)为第i个排放口烟气排放量,标立方米/小时;
  h(i下标)为第i个排放口对应生产设施年运行小时数。
  未达到排放标准计算公式为:
         0.06
  M(j下标)=-------------×C(j下标)×V(j下标)×h(j下标)×(10的-6次方)      (9)
        C(城市下标)
  式中:M(j下标)为第j个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吨/年;
  C(城市下标)为城市2005年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mg/立方米;
  C(j下标)为第j个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克/标立方米;
  V(j)下标为第j个排放口烟气排放量,标立方米/小时;
  h(j下标) 为第j个排放口对应生产设施年运行小时数。
  重点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计算公式为:
    n     k
  M=ΣM(i下标)+ΣM(j下标)                    (10)
   i=1    j=1
  式中:M为某重点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吨/年;
  n和k分别为该重点工业企业达标和不达标污染源个数。
  (十七)新建非电力项目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为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治理措施后的预测排放量,但必须依据“增产不增排放量”的原则,通过区域替代或其他污染源治理方式获取总量指标。总量指标可在市(地、州)辖区内调剂或交易。

  附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期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

┌───────┬──────┬─────────────┬──────┐
│       │ 2005统计值 │   2010年分配(万吨)  │ 2010比2005│
│  省 份  │  (万吨)  │             │  (%)  │
│       │      ├──────┬──────┤      │
│       │      │ 分配总量 │ 其中:电力 │      │
├───────┼──────┼──────┼──────┼──────┤
│  北 京  │  19. 1 │  15.2  │  5.0  │  -20.4 │
├───────┼──────┼──────┼──────┼──────┤
│  天 津  │  26.5  │  24.0  │  13. 1 │  -9.4 │
├───────┼──────┼──────┼──────┼──────┤
│  河 北  │  149.6 │  127.1 │  48.1  │  -15.0 │
├───────┼──────┼──────┼──────┼──────┤
│  山 西  │  151.6 │  130.4 │  59.3  │  -14.0 │
├───────┼──────┼──────┼──────┼──────┤
│  内蒙古  │  145.6 │  140.0 │  68.7  │  -3.8 │
├───────┼──────┼──────┼──────┼──────┤
│  辽 宁  │  119.7 │  105.3 │  37.2  │  -12.0 │
├───────┼──────┼──────┼──────┼──────┤
│ 其中大连  │  11.89 │  10.11 │  6.41  │  -15.0 │
├───────┼──────┼──────┼──────┼──────┤
│  吉 林  │  38.2  │  36.4  │  18.2  │  -4.7 │
├───────┼──────┼──────┼──────┼──────┤
│  黑龙江  │  50.8  │  49.8  │  33.3  │  -2.0 │
├───────┼──────┼──────┼──────┼──────┤
│  上 海  │  51.3  │  38.0  │  13.4  │  -25.9 │
├───────┼──────┼──────┼──────┼──────┤
│  江 苏  │  137.3 │  112.6 │  55.0  │  -18.0 │
├───────┼──────┼──────┼──────┼──────┤
│  浙 江  │  86.0  │  73.1  │  41.9  │  -15.0 │
├───────┼──────┼──────┼──────┼──────┤
│ 其中宁波  │  21.33 │  11.12 │  7.78  │  -47.9 │
├───────┼──────┼──────┼──────┼──────┤
│  安 徽  │  57.1  │  54.8  │  35.7  │  -4.0 │
├───────┼──────┼──────┼──────┼──────┤
│  福 建  │  46.1  │  42.4  │  17.3  │  -8.0 │
├───────┼──────┼──────┼──────┼──────┤
│ 其中厦门  │  6.77  │  4.93  │  2.17  │  -27.2 │
├───────┼──────┼──────┼──────┼──────┤
│  江 西  │  61.3  │  57.0  │  19.9  │  -7.0 │
├───────┼──────┼──────┼──────┼──────┤
│  山 东  │  200.3 │  160.2 │  75.7  │  -20.0 │
├───────┼──────┼──────┼──────┼──────┤
│ 其中青岛  │  15.54 │  11.45 │  4.86  │  -26.3 │
├───────┼──────┼──────┼──────┼──────┤
│  河 南  │  162.5 │  139.7 │  73.8  │  -14.0 │
├───────┼──────┼──────┼──────┼──────┤
│  湖 北  │  71.7  │  66.1  │  31.0  │  -7.8 │
├───────┼──────┼──────┼──────┼──────┤
│  湖 南  │  91.9  │  83.6  │  19.6  │  -9.0 │
├───────┼──────┼──────┼──────┼──────┤
│  广 东  │  129.4 │  110.0 │  55.4  │  -15.0 │
├───────┼──────┼──────┼──────┼──────┤
│ 其中深圳  │  4.35  │  3.48  │  2.78  │  -20.0 │
├───────┼──────┼──────┼──────┼──────┤
│  广 西  │  102.3 │  92.2  │  21.0  │  -9.9 │
├───────┼──────┼──────┼──────┼──────┤
│  海 南  │  2.2  │  2.2  │  1.6  │  0.0  │
├───────┼──────┼──────┼──────┼──────┤
│  重 庆  │  83.7  │  73.7  │  17.6  │  -11.9 │
├───────┼──────┼──────┼──────┼──────┤
│  四 川  │  129.9 │  114.4 │  39.5  │  -11.9 │
├───────┼──────┼──────┼──────┼──────┤
│  贵 州  │  135.8 │  115.4 │  35.8  │  -15.0 │
├───────┼──────┼──────┼──────┼──────┤
│  云 南  │  52.2  │  50.1  │  25.3  │  -4.0 │
├───────┼──────┼──────┼──────┼──────┤
│  西 藏  │  0.2  │  0.2  │  0.1  │  0.0  │
├───────┼──────┼──────┼──────┼──────┤
│  陕 西  │  92.2  │  81.1  │  31.2  │  -12.0 │
├───────┼──────┼──────┼──────┼──────┤
│  甘 肃  │  56.3  │  56.3  │  19.0  │  0.0  │
├───────┼──────┼──────┼──────┼──────┤
│  青 海  │  12.4  │  12.4  │  6.2  │  0.0  │
├───────┼──────┼──────┼──────┼──────┤
│  宁 夏  │  34.3  │  31.1  │  16.2  │  -9.3 │
├───────┼──────┼──────┼──────┼──────┤
│  新 疆  │  51.9  │  51.9  │  16.6  │  0.0  │
├───────┼──────┼──────┼──────┼──────┤
│其中建设兵团**│  1.66  │  1.66  │  0.66  │  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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