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绩效值表(注)
(注:1、表中所列排放绩效值G仅为以煤为主要燃料的发电机组的取值,燃油机组要在表中相应值的基础上乘以0.85 计算得出。
2、燃烧煤矸石、褐煤等低热值燃料(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12550千焦/千克)的发电机组,排放绩效值为表中规定值的1.2倍。
3、机组时段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规定的时段划分。
4、东部地区为北京、天津、辽宁、河北、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和海南;中部地区为黑龙江、吉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西南地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和西藏;西北地区为内蒙古、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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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段 │ 分 区 │2010年排放绩效值GPS(克/度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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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部地区 │ 4.5 │
│ │ 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和江苏│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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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Ⅰ时段机组│ 中部地区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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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南地区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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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北地区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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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部地区 │ 1.6 │
│ 第Ⅱ时段机组├──────────────┼───────────────┤
│ │ 中部地区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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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南地区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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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北地区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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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部地区 │ 0.7 │
│ 第Ⅲ时段机组 ├──────────────┼───────────────┤
│ │ 中部地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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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南地区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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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北地区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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