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账实核对
4.1 检查粮食库存保管账账务处理情况。检查不同性质粮食是否分账记载;各项粮食经营业务的记载是否完整,与有关原始凭证反映的业务情况是否一致,账面记载的数字有无涂改,账本是否完整,账页是否连续等。
4.2 实物检查结果与粮食分仓保管账核对。根据粮食实物检查结果,逐一核对每个货位的粮食库存分仓保管账,检查实际储粮性质、品种与账目记载情况是否一致,账实是否相符。账实不符的,要根据有关粮食进出库原始凭证核查原因。采用测量计算法对粮食库存实物进行检查,账实不符且原因难以查明的,可利用称重法重新检查。
4.3 粮食分仓保管账与粮食保管总账核对。将粮食分仓保管账的粮食数量分品种累加,结果应与保管总账记录相符,否则要查明原因。
5 其他事项
5.1 粮食损耗的核对。粮食损耗数量在国家规定的额度范围之内的,为正常损耗。超过国家规定额度范围的部分,为超定额损耗。对超定额损耗数量较大的,视为账实不符,要查明原因。粮食损耗的具体数量,必须通过检斤的方法确定。
5.2 粮食损失的核对。因灾损失要依据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审核结果认定具体数量。人为损失要查清原因和责任。
5.3 政策性借粮的核对。政策性借粮要根据有关部门的借粮手续核定具体数量。
5.4 发现问题货位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货位要核对有关原始凭证,对发现的问题仔细核实。
5.5 代收代储粮食的检查。对委托代收代储的粮食,以及异地储存的粮食,必须进行延伸检查,必要时可委托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查。对受托代储(代农户及其他粮食企业储存)的粮食,应核对有关委托手续。
5.6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和地方储备粮承储管理情况检查。
5.6.1 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检查。主要包括代储企业是否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承储的中央储备粮是否存储在取得代储资格的仓房中;代储粮食数量是否超过取得资格的有效仓容数量;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有相应资质;以及代储资格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5.6.2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承储企业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
5.7 在检查中央储备粮实物库存的同时,应具体了解承储库点中央储备粮的计划规模和实际库存等情况。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库存情况的检查结果,填入《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库存情况检查底稿》(附表1-5)。
6 附则
6.1 本办法引用以下国家标准、文件规定:
6.1.1 《粮食、油料检验容重测定法》(GB 5498-85)
6.1.2 《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9174-88)
6.1.3 《粮食包装-麻袋》(LS/T3801-1987)
6.1.4 《粮食包装-面粉袋》(LS/T3802-1988)
6.1.5 《塑料编织袋》(GB8946-1998)
6.1.6 《关于铁路粮食运输严格执行包装标准的通知》(铁运〔2004〕 60号)
6.1.7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令 第20号)
6.1.8《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粮通〔2004〕3号)
6.2 本办法引用的规章、制度、办法、规范、标准和规程有最新规定的,适用最新规定。
附表:1-1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测量计算法)
1-2 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标包粮检斤)
1-3 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非标包粮或散装粮检斤)
1-4 粮食实物检查结果登记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