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组织适当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地将审计报告归人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4—8: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
——后续审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审计工作,保证审计的效果,根据《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或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执行后续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把它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一部分。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后续审计可以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八条 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出书面承诺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向组织的适当管理层报告。
第三章 后续审计程序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确定后续审计时间和人员安排,编制审计方案。
第十条 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一)审计决定和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
(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应分析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是否仍然可行。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使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不再适用时,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修订。
第十二条 对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应判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的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及组织适当管理层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4—9: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
——内部审计督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的督导工作,保证内部审计的质量,根据《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督导,是指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内部审计督导制度,明确督导的目的、范围及各级督导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
第六条 对于重大或敏感的审计问题,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直接进行督导。审计机构负责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风险。
第七条 在督导工作中,应遵循重要性、谨慎性和客观性原则。
(一)督导人员应根据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与技能,以及审计项目的复杂性,有重点地进行督导工作;
(二)实施督导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进行合理的专业判断,减少审计风险;
(三)实施督导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
第八条 督导应当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三个阶段。
第三章 审计督导的内容与方法
第九条 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责任,并具有完成审计项目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