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审计报告应对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报告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后续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五章 内部管理准则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在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附件4—1: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
——审计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计划,保证及时、有效地执行审计业务,提高审计效率,根据《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计划,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一段时期的审计工作任务或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事先规划。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三个层次:
(一)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的审计任务所作的事先规划,是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项目审计计划是对具体审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所作的综合安排;
(三)审计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及其时间等所作出的详细安排。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决定审计计划层次的繁简。
第五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并报组织适当管理层批准,以指导内部审计机构下年度的工作;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应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应按规定的程序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年度审计计划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年度审计计划的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