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在审计作业中,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第十四条 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重编工作底稿。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整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归组织所有,由内部审计机构或组织内部有关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如果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工作底稿,必须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其主管领导批准。但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4—5: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
——内部控制审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审查与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根据《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组织内部为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提高组织运营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种政策和程序。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是合理地保证组织实现以下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
(二)信息的真实、可靠;
(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个要素。
第六条 控制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济性质和经营类型;
(二)管理层的经营理念;
(三)管理层倡导的组织文化;
(四)法人治理结构;
(五)各项职责的分工及相应人员的胜任能力;
(六)人力资源政策及其执行。
第七条 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识别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类风险;
(二)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第八条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经营活动应有适当的授权;
(二)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
(三)有效控制凭证和记录的真实性;
(四)资产和记录的接近限制;
(五)独立的业务审核。
第九条 信息与沟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所有信息;
(二)保证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序运行;
(三)保证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 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独立监督;
(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使之有效运行是组织高级管理层的责任。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组织所有人员的参与。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是对组织目标实现的相对保证。由于人为错误、串通舞弊、超越制度、环境变化及成本效益原则等因素的影响,内部控制可能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审查与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其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一)经营活动的复杂程度;
(二)管理权限的集中程度;
(三)管理行为守则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管理层对逾越既定控制程序的态度;
(五)组织文化的内容及组织成员对此的理解与认同;
(六)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七)组织各阶层人员的知识与技能;
(八)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的合理性;
(九)重要岗位人员的权责相称程度及其胜任能力;
(十)员工聘用程序及培训制度;
(十一)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组织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其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一)可能引发风险的内外因素;
(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预计带来的后果;
(三)对抗风险的能力;
(四)风险管理的具体方法及效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控制活动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其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一)控制活动建立的适当性;
(二)控制活动对风险的识别和规避;
(三)控制活动对组织目标实现的作用;
(四)控制活动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组织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其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一)获取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的能力;
(二)信息处理的及时性和适当性;
(三)信息传递渠道的便捷与畅通;
(四)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