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1.1 功能明显减退
a)乏力,消瘦,皮肤、粘膜色素沉着,白癜,血压降低,食欲不振;
b)24h尿 17-羟类固醇<4mg,17-酮类固醇<10mg;
c)血浆皮质醇早上8时,<9mg/100m1,下午4时,<3mg/100mL;
d)尿中皮质醇<5mg/24h。
5.5.11.2 功能轻度减退
a)具有5.5.11.1b)、c)两项;
b)无典型临床症状。
5.5.12 免疫功能减低
5.5.12.1 功能明显减低
a)表现为易于感染,全身抵抗力下降;
b)体液免疫(各类免疫球蛋白)及细胞免疫(E-玫瑰花形成试验及淋巴细胞转化等)功能减退。
5.5.12.2 功能轻度减低
a)具有5.5.12.1b)项;
b)无典型临床症状。
附录A(标准的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
A1 智能减退
a)智能缺损,IQ值低于70,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学习、工作或日常生活,并有不同程度的社会适应困难;
b)有短程记忆缺损的证据,对新近发生的事件常有遗忘。
c)至少有下述症状之一:
1)抽象概括能力明显减退,如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
2)判断能力明显减退,对于同类事物之间的差别不能作出正确判断;
3)高级皮层功能的其他障碍:如失语、失用、失认、计算及构图困难等;
4)人格改变,与病前人格明显不同;
d)不仅见于意识障碍期;
e)病程至少四个月。
A2 特殊类型意识障碍
意识是急性器质性脑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如持续性植物状态、去皮层状态、动作不能性缄默等常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遇到这类意识障碍,因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应评为最重级。
A3 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
人格是个体心理特征的总和,具有明显的一贯性和恒定性,代表了一个人的一贯行为倾向和恒定的反应方式,是一个人的惯常行为模式。一般所说的人格,是指个体在发育过程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心理属性,通常认为年满18岁始达成熟,它是先天素质和后天环境的“合金”。幼年早期,特别是6岁以前,具有较大的可塑性,环境和教育对其有较大的影响,但既经成熟定型,则具较顽强的稳定性,往往保持终生而不易改变。人格特征总是影响着一个人对环境的适应和对具体事物的反应,决定一个人特有的行为和思维方式,也包括对其自身的认识和态度。
个体在发育过程中,由于先天素质或后天环境因素所造成的人格异常,称为人格障碍;由于工伤或职业中毒因素影响大脑所造成的器质性人格异常,称为人格改变。
器质性人格改变,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临床表现。
年龄未满18岁者不能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变。
A4 继发于工伤或职业病的癫痫
要有工伤或职业病的确切病史,有医师或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证明有癫痫的临床表现,脑电图显示异常,方可诊断。
A5 神经心理学障碍
指局灶性皮层功能障碍,内容包括失语、失用、失写、失认等,前三者即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或表达思想的能力(失语),或失去按意图利用物体来完成有意义的动作的能力(失用),或失去书写文字的能力(失写)。失读指患者看见文字符号的形象,读不出字音,不了解意义,就象文盲一样。失认指某一种特殊感觉的认知障碍,如视觉失认就是失读。临床上以失语为最常见,其他较少单独出现。
A6 创伤性骨关节炎(骨质增生)评定时的年龄界定
年龄大于50岁者的骨关节炎是否确定为创伤性骨关节炎应慎重,因为普通人50岁以后骨性关节炎发病率已明显增高。故评残时必须考虑年龄因素。
A7 女性面部毁容年龄界定
40周岁以下的女职工发生面部毁容,含单项鼻缺损、颌面部缺损(不包括耳廓缺损)和面瘫,按其伤残等级晋一级。晋级后之新等级不因年龄增长而变动。
A8 视力减弱补偿率
视力减弱补偿率是眼科致残评级依据之一。从表A1中提示,双眼视力等于0.8,其补偿率为0,而当一眼视力<0.05,另一眼视力等于0.05时,其补偿率为百分之一百。余可类推。
表A1 视力减弱补偿率 %
┌───────┬────┬───┬───┬───┬───┬───┬───┬───┬───┬───┬───┬───┬────┐
│ 补 右│6/6 │5/6 │6/9 │5/9 │6/12 │6/18 │6/24 │6/36 │ │6/60 │4/60 │3/60 │ │
│左 偿 │1~0.9 │0.8 │0.6 │0.6 │0.5 │0.4 │0.3 │0.2 │0.15 │0.1 │1/15 │1/20 │<1/20 │
│ 率 │ │ │ │ │ │ │ │ │ │ │ │ │ │
├───────┼────┼───┼───┼───┼───┼───┼───┼───┼───┼───┼───┼───┼────┤
│6/6 1~0.9 │ 0 │ 0 │ 2 │ 3 │ 4 │ 6 │ 9 │ 12│ 16│ 20│ 23│ 25│ 27 │
├───────┼────┼───┼───┼───┼───┼───┼───┼───┼───┼───┼───┼───┼────┤
│5/6 0.8 │ 0 │ 0 │ 3 │ 4 │ 5 │ 7 │ 10│ 14│ 18│ 22│ 24│ 26│ 28 │
├───────┼────┼───┼───┼───┼───┼───┼───┼───┼───┼───┼───┼───┼────┤
│6/9 0.7 │ 2 │ 3 │ 4 │ 5 │ 6 │ 8 │ 12│ 16│ 20│ 24│ 26│ 28│ 30 │
├───────┼────┼───┼───┼───┼───┼───┼───┼───┼───┼───┼───┼───┼────┤
│5/9 0.6 │ 3 │ 4 │ 5 │ 6 │ 7 │ 10│ 14│ 19│ 22│ 26│ 29│ 32│ 35 │
├───────┼────┼───┼───┼───┼───┼───┼───┼───┼───┼───┼───┼───┼────┤
│6/12 0.5 │ 4 │ 5 │ 6 │ 7 │ 8 │ 12│ 17│ 22│ 25│ 28│ 32│ 36│ 40 │
├───────┼────┼───┼───┼───┼───┼───┼───┼───┼───┼───┼───┼───┼────┤
│6/18 0.4 │ 6 │ 7 │ 8 │ 10│ 12│ 16│ 20│ 25│ 28│ 31│ 35│ 40│ 45 │
├───────┼────┼───┼───┼───┼───┼───┼───┼───┼───┼───┼───┼───┼────┤
│6/24 0.3 │ 9 │ 10 │ 12│ 14│ 17│ 20│ 25│ 33│ 38│ 42│ 47│ 52│ 60 │
├───────┼────┼───┼───┼───┼───┼───┼───┼───┼───┼───┼───┼───┼────┤
│6/36 0.2 │ 12 │ 14│ 16│ 19│ 22│ 25│ 33│ 47│ 55│ 60│ 67│ 75│ 80 │
├───────┼────┼───┼───┼───┼───┼───┼───┼───┼───┼───┼───┼───┼────┤
│ 0.15 │ 16 │ 18│ 20│ 22│ 25│ 28│ 38│ 55│ 63│ 70│ 78│ 83│ 83 │
├───────┼────┼───┼───┼───┼───┼───┼───┼───┼───┼───┼───┼───┼────┤
│6/60 0.1 │ 20 │ 22│ 24│ 26│ 28│ 31│ 42│ 60│ 70│ 80│ 80│ 90│ 95 │
├───────┼────┼───┼───┼───┼───┼───┼───┼───┼───┼───┼───┼───┼────┤
│4/60 1/15 │ 23 │ 24│ 26│ 29│ 32│ 35│ 47│ 67│ 78│ 85│ 92│ 95│ 98 │
├───────┼────┼───┼───┼───┼───┼───┼───┼───┼───┼───┼───┼───┼────┤
│3/60 1/20 │ 25 │ 26│ 28│ 32│ 36│ 40│ 52│ 75│ 83│ 90│ 95│ 98│ 100 │
├───────┼────┼───┼───┼───┼───┼───┼───┼───┼───┼───┼───┼───┼────┤
│ <1/20 │ 27 │ 28 │ 30│ 35│ 40│ 45│ 60│ 80│ 88│ 95│ 98│ 100 │ 100 │
└───────┴────┴───┴───┴───┴───┴───┴───┴───┴───┴───┴───┴───┴────┘
A9 无晶体眼的视觉损伤程度评价
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眼晶体摘除,除了导致视力障碍外,还分别影响到患者的视野及立体视觉功能,因此,对无晶体眼中心视力(矫正后)的有效值的计算要低于正常晶体眼。计算办法可根据无晶体眼的只数和无晶体眼分别进行视力最佳矫正(包括戴眼镜或接触镜和植入人工晶体)后,与正晶体眼,依视力递减受损程度百分比进行比较来确定无晶体眼视觉障碍的程度,见表A2。
表A2 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
│ 视力 │ 无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值百分比 │
│ ├──────┬───────┬───────┤
│ │ 晶体眼 │ 单眼无晶体 │ 双眼无晶体 │
├──────┼──────┼───────┼───────┤
│ 1.2 │ 100 │ 50 │ 75 │
│ 1.0 │ 100 │ 50 │ 75 │
│ 0.8 │ 95 │ 47 │ 71 │
│ 0.6 │ 90 │ 45 │ 67 │
│ 0.5 │ 85 │ 42 │ 64 │
│ 0.4 │ 75 │ 37 │ 56 │
├──────┼──────┼───────┼───────┤
│ 0.3 │ 65 │ 32 │ 49 │
│ 0.25 │ 60 │ 30 │ 45 │
│ 0.20 │ 50 │ 25 │ 37 │
│ 0.15 │ 40 │ 20 │ 30 │
│ 0.12 │ 30 │ — │ 22 │
│ 0.1 │ 20 │ — │ — │
└──────┴──────┴───────┴───────┘
A10 面神经损伤的评定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核下性)病变。
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a)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b)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c)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A11 脾切除年龄界定
脾外伤全切除术评残时,“青年人”指实足年龄范围在16~35岁,成人指实足年龄在35岁以上。
A12 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3kPa,舒张压≥12.7kPa)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A13 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于医疗期满时其致残等级皆根据附录B(标准的附录)表B1~表B4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条目进行评定。
附录B(标准的附录)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
B1 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能不全尿毒症期。
b)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