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负责我国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我国政府援外资金;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拟订并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处理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三)负责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商务部设25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厅。
拟订部工作制度,负责文电运转、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新闻发布和宣传、政务信息等机关日常政务;编辑、发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二)人事教育劳动司。
负责部机关、直属单位及驻外机构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三)政策研究室。
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国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势,研究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综合政策建议。
(四)条约法律司。
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国际经贸公约拟订的有关工作,审核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和协定等谈判文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方面的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和协定之间衔接的意见;负责相关的多边、双边知识产权谈判;提出涉及多边、双边贸易投资协定的国内法律法规修订建议;承办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五)规划财务司。
研究提出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参与拟订与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相关的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负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宏观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管理中央各项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资金、专项基金、援外经费、外事经费、行政经费、基建投资等;编报部总预算、决算并下达预算;负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部财务费用使用情况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监督。
(六)亚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