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组建商务部。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职责。
2.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3.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等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5.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二)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