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审计时需关注的内容包括:损失准备的提取及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重大表外项目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同经营业务及经营区域的资产质量、获利能力和经营风险;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的主要差异。
年度报告正文中的财务资料应与法定财务报告一致,补充财务报告应作为年度报告的附录披露。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作出说明。
商业银行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随年度报告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此予以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编制年度报告摘要时,应包括上述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的主要内容。对其中的财务指标,可不必列出计算公式。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在摘要中予以说明。
第三章 财务报表附注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说明贷款的种类和范围,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的标准,及非应计贷款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说明贷款五级分类情况以及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范围和方法,一般准备、专项准备以及特种准备的计提比例及确定依据。根据个别贷款的实际情况认定的准备,应说明认定的依据,如根据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财务状况、抵押担保充分性等的评价。
(三)说明回售证券的计价方法、收益确认方法。
(四)利息收入的确认方法。
(五)对于外汇交易合约、利率期货、远期汇率合约、货币和利率套期、货币和利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应说明其计价方法。采用公允价值的,还应说明公允价值取得方法,如市场比价、未来现金流量等。
(六)对于投机活动的衍生金融工具及用于套期保值目的的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应说明损益的确认方法,及将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套期保值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在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应披露:
(一)分类列示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披露计算依据。
(二)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三)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列示拆放同业款项。
(四)按贷款性质(如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分类披露短期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应按如下格式披露应收利息及其坏账准备:
┌────┬──────────────┬──────────────┐
│ 账 龄│ 期初 │ 期末 │
│ ├────┬────┬────┼────┬────┬────┤
│ │ 金 额│ 比 例│坏账准备│ 金 额│ 比 例│坏账准备│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