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17条、第21条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8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的通知
(2003年3月19日 证监会计字[2003]3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银行为公开发行证券编制招股说明书、上市后编制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时,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以及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种风险因素,分析其对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信用风险,包括:
1.重点分析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与信贷质量,例如目前的贷款组合、客户集中性等情况;
2.银行管理层用于信用风险管理及控制的主要政策与组织安排。
(二)流动性风险,包括:
1.说明管理层对此的明确政策,是否已建立用于监控此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的评估情况;
2.分析自身的规模和所处的经营环境,结合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说明流动性如何受到不利因素的影响,这些不利影响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信贷需求的大幅度增长、大量履行各种贷款的承诺、存款水平剧减、国内或国外利率的急剧变化等;
3.分析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匹配情况,其对某一类资金来源的依赖程度,银行短期可兑现的流动资产、短期融资能力和成本,银行在货币市场上的信誉,同时应披露银行是否有紧急融资计划来处理突发事件;
4.分析资本充足率对流动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