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如下财务数据: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及结构、贷款损失准备、总负债、存款总额、长期存款及同业拆入总额、贷款总额、各类贷款余额。
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及按月平均计算的下述年均财务指标: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比例、存贷款比例、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利息回收率。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前述第七条的规定,披露其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以及贷款损失核销制度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在其报告中披露如下事项:
(一)下属分支机构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职员数、资产规模、下属网点数量及地区分布);
(二)报告期末的资本结构,包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和资本净额(以上项目按中国人民银行计算口径和国际银行业计算口径分别列示)
(三)信用风险状况。包括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利用情况等,具体分为:
1.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
2.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
3.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
4.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
5.报告期末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各级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6.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及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7.列示报告期末前十名的客户贷款余额占资本净额的比例;同时描述对贷款客户集中度的风险控制;
8.贷款的行业、地区和客户类别集中度分析;
9.不良贷款分析;
10.重组贷款的年末余额及其中逾期部分金额;
11.本年主要贷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及年平均贷款利率;
12.本年主要存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及年平均存款利率;
13.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利用情况。
(四)流动性风险状况。包括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五)操作风险状况。包括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六)其他风险状况。包括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以上风险因素能作定量分析的应作定量分析;定量分析时应披露分析的方法。
(七)待处理抵债资产的构成和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八)不良资产的报告期末余额,本年为解决不良资产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九)可能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表外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重要情况。
(十)前一报告期末所披露风险因素本年内给商业银行造成的损失情况。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聘请有商业银行审计经验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增加审计内容,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