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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六条,规范重大资产重组受理环节和审核过程中的暂停机制,并根据内幕信息涉案主体不同人员,分类别、分情形设定排除和恢复机制,并明确终止审核的情形以及后续惩戒机制。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保密和披露要求(第二条至第四条)
  在研究、筹划、决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进行;重组的相关各方应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分阶段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工作。
  2.建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机制(第五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后,证券交易所立即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并在后续各阶段进行持续监管,达到交易所设定的股票异常交易标准的,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证监会。
  3.建立 “立案调查”即暂停重组进程的暂停机制(第六条)
  在受理、审核重组进程的各阶段,立案调查即暂停,未受理的暂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暂停审核。暂停标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4.建立上市公司暂停重组进程的排除及恢复机制(第七条)
  对于被暂停重组进程的上市公司,遵循“精准打击”原则,建立有条件排除机制和恢复机制。一是根据在并购重组决策中的重要性与影响力,将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的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以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等主体统称为不可消除影响方,作为重点打击对象,需经认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后方可恢复。二是对于其他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如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并计算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的比例在20%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等,统称为可消除影响方。可消除影响方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被撤换或退出消除影响后即可恢复。三是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事项未涉及本条第(一)、(二)项所列主体,可恢复重大资产重组进程。
  5.明确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市场质疑和举报的处理措施(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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