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事项未涉及前述第(一)、(二)项所列主体的。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履行职责掌握的情况,确认被不予受理或暂停审核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及时恢复受理或者审核。
上市公司有证据证明其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经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确认意见,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受理或者审核的报告。中国证监会根据履行职责掌握的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受理或者审核。
第九条 存在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重大市场质疑或者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且有明确线索的举报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暂停审核。
重大市场质疑已经被澄清,或者相关事项已完成整改并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确认,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查未发现存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理的中国证监会恢复受理程序,暂停审核的恢复审核。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列主体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核,并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其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一条 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恢复受理程序、暂停审核、恢复审核或者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并作出风险提示。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停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经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后到期仍无法披露重组预案或者草案,上市公司应当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因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列除上市公司以外主体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依照第十条的规定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