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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列主体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相关方、证券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证券监管部门的执法工作。拒不配合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将实施监管措施的情况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关于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分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55号文)提出要遏制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完善防控制度、实施重点打击,并明确要求“对已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要暂停其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中国证监会拟定了《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准备公开发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则制定的考量
  一是监管实践的客观需要。自2007年《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发布实施后,随着对股价异动监管力度的加大,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股价异动情形得到明显抑制,但同期内幕交易案件数量并未相应减少,这一方面反映了我会对内幕交易行为打击力度的增大,另一方面,也说明内幕交易手法更加多样,方式更加隐蔽。上述新情况及新变化的出现,需要我们及时调整监管思路,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在日常监管中,我们发现目前已立案调查的内幕交易案件,往往会伴随着股票异常交易情形。据此,有必要将监管关口前移,以预防为主,打防结合,通过对股票异常交易情形的监管,打早打小,尽可能地将内幕交易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是公平与效率的综合平衡。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了公平与效率的综合平衡,在对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股票异常交易加强监管的同时,处理好与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实体经济的关系。我们在规则中建立了核查机制、暂停机制、排除及恢复机制以及终止机制,合理界定打击范围,疏堵结合,有效把握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与防控打击内幕交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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