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衍生工具应转换为基础工具,并按基础工具的特定市场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的方法计算资本要求。利率和货币互换、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外汇合约、利率期货及利率指数期货不必计算特定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如果期货合约的基础工具是债券或代表债券组合的指数,则应根据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计算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二、股票风险
股票风险是指交易账户中股票及股票衍生金融工具头寸的风险。其中股票是指按照股票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的所有金融工具,包括普通股(不考虑是否具有投票权)、可转换债券和买卖股票的承诺。
(一)特定市场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
特定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等于各不同市场中各类股票多头头寸绝对值及空头头寸绝对值之和乘以8%后所得各项数值之和。一般市场风险对应的资本要求,等于各不同市场中各类多头及空头头寸抵消后股票净头寸的绝对值乘以8%后所得各项数值之和。
(二)股票衍生工具
股票衍生工具包括股票和股票指数的远期、期货及互换合约。
衍生工具应转换为基础工具,并按基础工具的特定市场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的方法计算资本要求。
三、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外汇(包括黄金)及外汇衍生金融工具头寸的风险。
(一)结构性外汇风险暴露
结构性外汇风险暴露是指结构性资产或负债形成的非交易性的外汇风险暴露。结构性资产或负债指经营上难以避免的策略性外币资产或负债,可包括:
1.经扣除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和物业。
2.与记账本位币所属货币不同的资本(营运资金)和法定储备。
3.对海外附属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投资。
4.为维持资本充足率稳定而持有的头寸。
(二)外汇风险的资本要求
外汇风险的资本要求等于净风险暴露头寸总额乘以8%。
净风险暴露头寸总额等于以下两项之和:
1.外币资产组合(不包括黄金)的净多头头寸之和(净头寸为多头的所有币种的净头寸之和)与净空头头寸之和(净头寸为空头的所有币种的净头寸之和的绝对值)中的较大者。
2.黄金的净头寸。
(三)外汇衍生工具
外汇衍生工具应转换为基础工具,并按基础工具的方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四、商品风险
适用于商品、商品远期、商品期货、商品互换。
此处的商品是指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的实物产品,如:贵金属(不包括黄金)、农产品和矿物(包括石油)等。
(一)商品风险对应的资本要求等于以下两项之和:
1.各项商品净头寸的绝对值之和乘以15%。
2.各项商品总头寸(多头头寸加上空头头寸的绝对值)之和乘以3%。
(二)商品衍生工具应转换为名义商品,并按上述方法计算资本要求。
五、期权风险
(一)仅购买期权的商业银行可以使用简易的计算方法。
1.银行如持有现货多头和看跌期权多头,或持有现货空头和看涨期权多头, 资本要求等于期权合约对应的基础工具的市场价值乘以特定市场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比率之和,再减去期权溢价。资本要求最低为零。
2.银行如持有看涨期权多头或看跌期权多头, 资本要求等于基础工具的市场价值乘以该基础工具的特定市场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比率之和与期权的市场价值两者中的较小者。
(二)同时卖出期权的商业银行应使用得尔塔+ (Delta-plus)方法。
得尔塔+方法计算的资本要求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期权基础工具的市值乘以该期权的得尔塔值得到得尔塔加权期权头寸,然后将得尔塔加权头寸加入到基础工具的头寸中计算资本要求。
2.伽马(Gamma)风险的资本要求。
伽马效应值=0.5×Gamma×(VU)
2
VU为期权基础工具的变动。
其中:
(1)对于利率期权,当基础工具为债券时:VU=基础工具市值×表1中相应时段的风险权重。
(2)当基础工具为利率时:VU=基础工具市值×表1中相应时段的假定收益率变化。
(3)当基础工具为股票、股指、外汇与黄金时:VU=基础工具市值×8%。
(4)当基础工具为商品时:VU=基础工具市值×15%。
同一基础工具每项期权对应的伽马效应值相加得出每一基础工具的净伽马效应值。仅当基础工具的净伽马效应值为负值时,才须计算相应的资本要求,且资本要求总额等于这些净伽马效应值之和的绝对值。
3.维加(vega)风险的资本要求。
基础工具维加风险的资本要求
=25%×该基础工具波动率×|该基础工具的各项期权的维加值之和|
维加风险的资本要求总额,等于各项基础工具维加风险的资本要求之和。
六、承销
商业银行采取包销方式承销债券等工具时,应使用下述方法计提相应的市场风险资本。
1.商业银行按以下方式确定需计提市场风险资本的承销业务风险暴露额:
需计提市场风险资本的承销业务风险暴露额=每日日终承销余额×转换系数
2.自确定承销债券的金额和价格之日起,转换系数为50%;自缴款日起,将转换系数调为100%,直至债券全部出售。
3.每日计算得出的需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承销业务风险暴露作为交易账户头寸,根据所承销债券的类型和发行主体,计算相应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包括一般市场风险和特定市场风险。
七、交易账户信用衍生产品
商业银行应将交易账户信用衍生产品转换为相关信用参考实体的本金头寸,并使用其当前市值计算利率风险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表5:交易账户信用衍生产品转换规则
| 多头/ 信用保护卖方
| 空头/ 信用保护买方
|
信用违约互换
| 一般市场风险
| 如有任何费用或利息的支付,则视为持有无特定市场风险债券多头
| 如有任何费用或利息的支付,则视为卖出无特定市场风险债券空头
|
特定市场风险
| 视为持有信用参考实体多头,如为合格证券的情况,则视为持有互换风险暴露
| 视为持有信用参考实体空头,如为合格证券的情况,则视为卖出互换空头
|
总收益互换
| 一般市场风险
| 如有任何费用或利息的支付,则视为持有信用参考实体多头,及卖出无特定市场风险债券空头
| 如有任何费用或利息的支付,则视为卖出信用参考实体,及持有无特定市场风险债券多头
|
特定市场风险
| 视为持有信用参考实体多头
| 视为卖出信用参考实体空头
|
信用联系票据
| 一般市场风险
| 视为持有票据发行方多头
| 视为卖出票据发行方空头
|
特定市场风险
| 视为持有票据发行方以及信用参考实体多头,如为合格证券的情况,则视为持有票据发行方多头
| 视为卖出信用参考实体空头,如为合格证券的情况,则视为卖出票据发行方空头
|
首次违约信用互换
| 一般市场风险
| 如有任何费用或利息的支付,则视为持有无特定市场风险债券多头
| 如有任何费用或利息的支付,则视为卖出无特定市场风险债券空头
|
特定市场风险
| 视为持有所有参考实体多头,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以可能的最大支出作为上限,如为合格证券的情况,则视为持有信用衍生品多头
| 视为卖出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最高的参考实体空头(针对风险暴露),或视为卖出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最低的信用参考实体空头(针对对冲头寸)
|
第二次违约信用互换
| 一般市场风险
| 如有任何费用或利息的支付,则视为持有无特定市场风险债券多头
| 如有任何费用或利息的支付,则视为卖出无特定市场风险债券空头
|
特定市场风险
| 视为持有所有参考实体多头,但不包括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最低的信用参考实体多头,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以可能的最大支出作为上限,如为合格证券的情况,则视为持有信用衍生品多头
| 视为卖出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最高的参考实体空头(针对风险暴露),当存在首次违约保护的情况下,视为卖出第二个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最低的信用参考实体空头,或当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最低的信用参考实体已发生违约的情况下,视为卖出信用参考实体空头(针对对冲头寸)
|
附件11: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一、内部模型法应涵盖的风险因素
(一)利率风险
1.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应涵盖每一种计价货币的利率所对应的一系列风险因素。
2.商业银行应使用业内普遍接受的方法构建内部模型使用的收益率曲线。该收益率曲线应划分为不同的到期时间,以反映收益率的波动性沿到期时间的变化;每个到期时间都应对应一个风险因素。
3.对于风险暴露较大的主要货币和主要市场的利率变化,商业银行应使用至少六个风险因素构建收益率曲线。风险因素的数量应最终由商业银行交易策略的复杂程度决定。
4.风险因素应能反映主要的利差风险。
(二)股票风险
1.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应包含与商业银行所持有的每个较大股票头寸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2.对每个股票市场,内部模型中至少应包含一个用于反映股价变动的综合市场风险因素(如股指)。投资于个股或行业股指的头寸可表述为与该综合市场风险因素相对应的“贝塔(beta)等值”。
3.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在内部模型中使用市场的不同行业所对应的风险因素,如制造业、周期性及非周期性行业等;最审慎的做法是对每支股票的波动性都设立风险因素。
4.对于一个给定的市场,建模技术的特点及复杂程度应与商业银行对该市场的风险暴露以及个股的集中度相匹配。
(三)汇率风险
1.内部模型中应包含与商业银行所持有的每一种风险暴露较大的外币(包括黄金)与本币汇率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四)商品风险
1.内部模型应包含与商业银行所持有的每个较大商品头寸所属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风险因素。
2.对于以商品为基础的金融工具头寸相对有限的商业银行,可以采用简化的风险因素界定方法。即对有风险暴露的每种商品的价格都确定一个对应的风险因素;如商业银行持有的总商品头寸较小,也可采用一个风险因素作为一系列相关商品的风险因素。
3.对于交易比较活跃的商品,内部模型应考虑衍生品头寸(如远期、掉期)和实物商品之间“便利收益率”的不同。
(五)其他
1.内部模型应包含能有效反映与上述四大类别市场风险相关的期权性风险、基差风险和相关性风险等风险因素。
2.原则上,商业银行所使用的定价和估值模型中的风险因素都应包含在内部模型中。如未包含,则应说明其合理性。
二、内部模型法的最低定性要求
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应满足银监会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一般要求和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并符合以下定性要求:
(一)资本计量应与其日常市场风险管理活动紧密结合,包括:
1.资本计量应基于日常市场风险管理的内部模型,而非针对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计算特别改进过的模型。
2.模型应完全融入商业银行的日常市场风险管理过程,并作为提交高级管理层的风险报告的基础。模型结果应作为市场风险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
3. 风险计量系统应与交易限额结合使用。交易限额与模型的联系应该保持一致,并被高级管理层所理解。
(二)由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市场风险每日报告应由一定层级的管理人员审阅,且该管理人员应有足够授权强制减少单个交易员的头寸和整个银行的风险暴露。
(三)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于业务部门并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的市场风险管理部门。该风险管理部门应负责设计和实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每日编制并分析基于风险计量模型输出结果的报告。
(四)商业银行应拥有足够的能在交易、风险控制、审计和后台工作中使用复杂模型的员工。
(五)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压力测试。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足够支持其内部模型运行的信息系统。
(七)商业银行所使用的内部模型应足够文档化,相关的文档应具备足够的细节。
三、内部模型法的最低定量要求
(一)商业银行可使用任何能够反映其所有主要风险的模型方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方差-协方差法、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罗模拟法等。
(二)商业银行如采用内部模型法,其最低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一般风险价值及压力风险价值之和,一般风险价值和压力风险价值(sVaR)的计算应符合本办法的最低定量标准。
(三)商业银行应在每个交易日计算一般风险价值,使用单尾、99%的置信区间。
(四)计算一般风险价值时,商业银行使用的持有期应为10个交易日。
商业银行可使用更短的持有期并将结果转换为10天的持有期(如使用时间平方根法),但应定期向银监会证明此种方法的合理性。
(五)计算一般风险价值采用的观察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观察期长度应至少为一年(或250个交易日)。
2. 使用加权法或其他类似方法处理历史数据,有效观察期至少为一年,即当使用加权法时,历史数据点的加权平均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商业银行可使用不完全满足上述第2项要求的其他加权法处理历史数据,但应确保计算得出的资本要求不低于按上述第2项计算的结果。
(六)在计算一般风险价值的基础上,商业银行还应对其现有的资产组合计算压力风险价值,压力风险价值应覆盖商业银行所有的主要市场风险。
(七)压力风险价值的计算要求包括:
1.应至少每周计算压力风险价值。
2.选用给商业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连续的12个月期间作为显著金融压力情景,并使用经该期间历史数据校准后的数据作为计算基础。
3.选用的连续12个月的压力期间是指包括极端金融压力事件的连续期间,若极端压力事件的持续期间少于12个月,银行应使用适当方法将期间扩展至12个月。
4.选用的连续12个月的压力期间应与商业银行自身的资产组合相关。
5.商业银行选取压力期间的方法须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应将按认可方法确定的压力期间报备银监会,并须定期对其进行审核。
(八)商业银行应确保用于内部模型的数据的可靠性。在无法取得可靠数据时,可使用替代数据或其他合理的风险价值计量技术。商业银行应能够证明使用技术的合理性,并且不会实质性地低估风险。
(九)商业银行应至少每月更新一次数据集。如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动使商业银行需更频繁地更新才能确保风险价值模型数据的审慎性,则应提高更新频率。数据集更新流程应足够灵活以适应提高更新频率的要求。
四、内部模型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的要求
(一)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的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二)除符合本附件关于内部模型法最低定性和定量要求外,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内部模型应包含能反映所有引起价格风险的重要因素,并且可对市场状况和交易组合变化做出反应,并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商业银行应使用标准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1. 可解释交易组合的历史价格变化。
2. 可反映集中度风险。
3. 在不利的市场环境保持稳健。
4. 可反映与基础工具相关的基差风险。
5. 可反映事件风险。
6. 已通过返回检验验证。
内部模型应保守地估计由流动性较差或价格透明度有限的头寸带来的风险。
五、内部模型法计量新增风险资本的要求
(一)商业银行如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应同时使用内部模型计量新增风险资本要求。商业银行使用的内部模型未能覆盖新增风险的,则应采用标准法计算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新增风险是指未被风险价值模型计量的与利率类及股票类产品相关的违约和评级迁移风险。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计算新增风险,应覆盖利率类新增风险;经银监会认可,可覆盖股票类新增风险。
(二)新增风险资本计算的持有期为1年,置信区间为99.9%。
(三)新增风险的资本要求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1. 过去十二周的新增风险均值。
2. 最近一次计算得到的新增风险价值。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周计算一次新增风险的资本要求。商业银行计量新增风险的模型应满足在1年持有期内恒定风险水平的假设条件,并根据集中度、风险对冲策略和期权特征加以调整;同时也应反映可能影响多个证券发行人的市场性事件。
(四)商业银行的新增风险模型应充分考虑产品或组合的流动性期限。流动性期限是指在压力市场条件下,以不影响市场价格为前提,平仓或完全对冲新增风险所需的期限。
1.流动性期限可以按照头寸或者组合为单位进行估计;如果以组合为单位估计流动性期限,应对组合的划分方法予以清晰定义,以合理反映不同组合的流动性期限差异。
2.对非投资级产品、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的产品和从未大幅下跌过的产品的流动性期限应予以审慎估计。
3.流动性期限不得低于3个月。商业银行的新增风险模型应充分考虑违约和评级迁移事件的相关性,但不得考虑新增风险与其它市场风险因素的对冲或分散化效应。
(五)轧差计算仅适用于同一产品的多空头寸;产品的基差风险、优先级结构、评级、期限和轧差误差都须予以合理计量。
(六)商业银行的新增风险模型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考虑动态对冲策略的对冲效果,而不将其作为对冲误差处理:
1.动态对冲策略一致地应用于交易账户的所有相关头寸。
2.证明采用动态对冲策略是一种较好的风险管理方法。
3.证明对冲工具有足够流动性以保证即便在压力市场条件下仍然能够采取动态对冲策略管理风险。
六、返回检验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比较每日的损益数据与内部模型产生的风险价值数据,进行返回检验,依据最近一年内突破次数确定市场风险资本计算的附加因子,并按季度将返回检验结果及附加因子调整情况报告银监会。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返回检验结果和附加因子调整情况进行监督。
(二)符合以下情况的,商业银行可向银监会申请不根据实际突破次数调整附加因子:
1.商业银行如能合理说明其使用的模型基本稳健,以及突破事件只属暂时性质,则银监会可以决定不将该突破事件计入突破次数。
2.当金融市场发生实质性的制度转变时,市场数据的波动与相关系数的重大变化可能引发短时间内的大量突破事件。在这种情况下,银监会可要求商业银行尽快把制度转变的因素纳入其内部模型,这一过程中可暂不调高附加因子。
(三)内部模型的返回检验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1.商业银行应每日计算基于T-1日头寸的风险价值与T日的损益数据并进行比较,如损失超过风险价值则称为发生一次突破。
2.上述风险价值的持有期为1天,置信区间、计算方法以及使用的历史数据期限等参数应与使用内部模型法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所用参数保持一致。
3.突破的统计方法采用简单突破法,即每季度末统计过去250个交易日的返回检验结果中总计发生的突破次数。
4.商业银行向银监会申请实施内部模型法时,应建立返回检验流程,并积累至少一年的返回检验结果数据。
(四)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对相关的利率和股票类子组合进行返回检验。
(五)商业银行应建立返回检验的文档管理和报告制度。
1.商业银行应对返回检验过程及结果建立完整的书面文档记录,以供内部管理、外部审计和银监会查阅使用。
2.返回检验突破事件发生后,应及时书面报告商业银行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3.商业银行正式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后,应每季度将过去250个交易日的返回检验结果报告提交银监会。
(六)按照过去250个交易日的返回检验突破次数,其结果可分为绿区、黄区和红区三个区域。
1.绿区,包括0至4次突破事件。绿区代表返回检验结果并未显示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存在问题。
2.黄区,包括5至9次突破事件。黄区代表返回检验结果显示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可能存在问题,但有关结论尚不确定,因此,模型是准确或不准确均有可能。通常情况下,随着出现突破事件次数由5次增加至9次,模型不准确的可能性会逐步增大。
3.红区,包括10次或以上突破事件。红区代表返回检验结果显示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存在问题的可能性极大。
(七)市场风险返回检验突破次数、分区及资本附加因子的对应关系见表1。
表1:突破次数与附加因子关系表
分区
| 过去250个交易日的返回检验突破次数
| 资本附加因子
|
绿区
| 少于5次
| 0.00
|
黄区
| 5次
| 0.40
|
6次
| 0.50
|
7次
| 0.65
|
8次
| 0.75
|
9次
| 0.85
|
红区
| 10次或以上
| 1.00
|
七、模型验证要求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及支持体系进行验证,确保模型理论正确、假设合理、数据完整、模型运行情况良好、计算准确、使用分析恰当。市场风险内部模型验证的详细要求见本办法附件14。
八、压力测试要求
(一)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相应的压力测试。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所用的压力情景应涵盖可能使其交易组合产生重大损失、对其交易组合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会引致风险事前或事后管理相当困难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因素应包括各种主要风险类别中的低概率事件,并反映事件对具有线性和非线性价格特征的头寸的影响。
(二)商业银行应具备按日进行压力测试的能力。同时,应定期评估压力情景下的风险状况,尤其应对压力测试所揭示的主要风险点和脆弱环节予以特别关注,若压力测试显示商业银行受某种特定情景的负面影响显著,应通过降低风险暴露或分配更多资本等方式进行管理。
(三)商业银行应制定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案。
压力测试方案应重点关注如下方面:集中度风险、压力市场条件下的市场流动性不足、单一走势市场、事件风险、非线性产品及内部模型可能无法适当反映的其他风险。
压力测试方案应得到商业银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并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高级管理层应定期审查压力测试结果,在评估资本充足程度时予以考虑,并在管理层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和限额中予以体现。
(四)压力测试应同时具有定量和定性标准,同时考虑由市场动荡引起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量标准应明确商业银行可能会面对的压力情况;定性标准应强调压力测试目标是评估商业银行资本吸纳潜在大额亏损的能力,及寻求可以采取的降低风险及节约资本的措施。
(五)商业银行应选用最适合其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的压力测试技术,包括敏感性测试和情景测试等。
(六)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其组合的持仓规模、结构特点和复杂程度,确定压力情景的具体内容,并涵盖不同的严峻程度。压力情景依其性质可以分为:
1.无需银行模拟的监管要求情景。商业银行应报告其每季度5个最大单日损失信息,供银监会审查。损失信息应与其内部计量系统计算出的资本水平相对比。
2.需银行模拟的历史情景。商业银行应分别测试其交易组合在两类历史情景下的表现:第一类是当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或市场流动性急剧下降时的历史情景;第二类是当风险因素的相关性和波动率发生极端变化时的历史情景。
3.商业银行自行设计的反映其交易组合特性的压力情景。商业银行应根据其自身资产组合特性,自行设计压力测试情景,识别最不利的市场情况。商业银行应向银监会说明其识别和执行此类压力情景的方法,并说明此类情景引发的结果。
(七)商业银行应制订完备流程以确保进行全面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相关流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分析交易组合特性及其业务所处的外部市场环境,以确定应在压力情况下进行测试的主要风险因素;设计适当的交易组合压力测试,包括可能的压力事件及情况的具体说明;以文件形式记录压力测试所用的假设及得出有关假设的方法;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分析压力测试结果以确定易受影响的环节及潜在风险;向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及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压力测试结果;确定在压力情况下应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以应对压力测试发现的潜在风险;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压力测试结果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八)商业银行应根据交易组合特性及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定期审核压力测试方案,评估压力测试所使用的基本假设是否仍然有效。审核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压力测试方案涵盖的风险因素;压力测试是否融入日常风险管理;压力测试程序的核准过程,包括其后作出重大修改的授权;进行压力测试所用持仓数据的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压力测试所用数据来源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可靠性;压力测试程序的文档记录的充分性。
九、报告要求
商业银行获准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后,应每季度向银监会报告内部模型的运行情况。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模型方法、内容及覆盖面的重大变化,本期返回检验的结果,信息系统及管理层的重大变化,与市场风险有关的新业务开展情况等。
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一、基本指标法总收入定义
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总收入构成说明见表1 。
表1 总收入构成说明
| 项目
| 内容
|
1
| 利息收入
|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贷款、投资利息收入,其他利息收入等
|
2
| 利息支出
|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客户存款利息支出、其他借入资金利息支出等
|
3
| 净利息收入
| 1-2
|
4
| 手续费和佣金净收入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5
| 净交易损益
| 汇兑与汇率产品损益、贵金属与其他商品交易损益、利率产品交易损益、权益衍生产品交易损益等
|
6
| 证券投资净损益
| 证券投资净损益等,但不包括:银行账户“拥有至到期日”和“可供出售”两类证券出售实现的损益
|
7
| 其他营业收入
| 股利收入、投资物业公允价值变动等
|
8
| 净非利息收入
| 4+5+6+7
|
9
| 总收入
| 3+8
|
二、标准法实施条件及业务条线归类
(一)实施条件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清晰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政策、工具、流程和报告路线。董事会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策略、总体政策及体系。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专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组织实施操作风险的识别、监测、评估、计量、控制、缓释、监督与报告等。商业银行应在全行范围内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改进操作风险管理。
2.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应能够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能够支持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和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该管理系统应配备完整的制度文件,规定对未遵守制度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置和补救。
3.商业银行应当系统性地收集、跟踪和分析与操作风险相关的数据,包括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损失金额和损失频率。商业银行收集内部损失数据应符合本附件第四部分的规定。
4.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操作风险评估机制,将风险评估整合入业务处理流程,建立操作风险和控制自我评估或其他评估工具,定期评估主要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并将评估结果应用到风险考核、流程优化和风险报告中。
5.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关键风险指标体系,实时监测相关指标,并建立指标突破阈值情况的处理流程,积极开展风险预警管控。
6.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全行统一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政策措施,建立业务连续性管理应急计划。
7.商业银行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与控制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主要操作风险事件的详细信息、已确认或潜在的重大操作风险损失等信息、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的评估结果、关键风险指标监测结果,并制定流程对报告中反映的信息采取有效行动。
8.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和流程应接受内部独立审查,内部审查应覆盖业务部门活动和全行各层次的操作风险管理活动。
9.商业银行应当投入充足的人力和物力支持在业务条线实施操作风险管理,并确保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10.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及其审查情况应接受银监会的监督检查。
(二)业务条线归类原则
1.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总收入定义,识别出符合总收入定义的会计子科目和核算码。
2.商业银行应当将被识别为符合总收入定义的子科目按照其所记录的业务活动性质逐项归类至适当业务条线。
3.若出现某个业务活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条线时,应归入β系数值较高的业务条线。
4.商业银行应当规定所有符合总收入定义的会计子科目的分配方案。
5.商业银行业务条线总收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商业银行计算的各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之和应等于商业银行的总收入;
二是商业银行计算业务条线净利息收入时, 应按各业务条线的资金占用比例分摊利息成本。
6.商业银行将业务活动归类到上述业务条线时,应确保与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计量时所采用的业务条线分类定义一致,如有差异,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
7.商业银行应当书面记录所有业务条线的总收入归类明细。
表2 业务条线归类目录
1级目录
| 2级目录
| 业务种类示例
|
公司金融
| 公司和机构融资
| 并购重组服务、包销、承销、上市服务、退市服务、证券化,研究和信息服务,债务融资,股权融资,银团贷款安排服务,公开发行新股服务、配股及定向增发服务、咨询见证、债务重组服务、财务顾问与咨询,其他公司金融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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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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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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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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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和销售
| 销售
| 交易账户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自营贵金属买卖业务、自营衍生金融工具买卖业务、外汇买卖业务、存放同业、证券回购、资金拆借、外资金融机构客户融资、贵金属租赁业务、资产支持证券、远期利率合约、货币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远期汇率合约、利率掉期、掉期期权、外汇期权、远期结售汇、债券投资、现金及银行存款、中央银行往来、系统内往来、其他资金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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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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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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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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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银行
| 零售业务
| 零售贷款、零售存款、个人收入证明、个人结售汇、旅行支票、其他零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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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银行业务
| 高端贷款、高端客户存款收费、高端客户理财、投资咨询、其他私人银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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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业务
| 信用卡、借记卡、准贷记卡、收单、其他银行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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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
| 商业银行业务
| 单位贷款、单位存款、项目融资、贴现、信贷资产买断卖断、担保、保函、承兑、委托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不动产服务、保理、租赁、单位存款证明、转贷款服务、担保/承诺类、信用证、银行信贷证明、债券投资(银行账户)、其他商业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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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和结算〔注〕
| 客户
| 债券结算代理、代理外资金融机构外汇清算、代理政策性银行贷款资金结算、银证转账、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汇票、代理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清算、支票、企业电子银行、商业汇票、结售汇、证券资金清算、彩票资金结算、黄金交易资金清算、期货交易资金清算、个人电子汇款,银行汇票、本票、汇兑、托收承付、托收交易、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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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
| 托管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QFII托管、QDII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其他各项资产托管、交易资金第三方账户托管、代保管、保管箱业务、其他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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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理服务
| 代收代扣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贷款、代理财政授权支付、对公理财业务、代客外汇买卖、代客衍生金融工具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买卖贵金属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收税款、代发工资、代理企业年金业务、其他对公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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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受托业务
| 企业年金受托人业务、其他受托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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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
| 全权委托的资金管理
| 投资基金管理、委托资产管理、私募股权基金、其他全权委托的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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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权委托的资金管理
| 投资基金管理、委托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管理、其他全权委托的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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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经纪
| 零售经纪业务
| 执行指令服务、代销基金、代理保险、个人理财、代理投资、代理储蓄国债、代理个人黄金业务、代理外汇买卖、其他零售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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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
| 其他业务
| 无法归入以上八个业务条线的业务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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