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X为研究实验基地基本信息总表序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国家重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或地方所属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含转制后仍归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所属的转制院所,涉密单位及相关涉密信息除外)组织填报。
如无特别说明和规定,本表调查数据时限均指截止到调查表填报时间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法人单位应组织下属机构(包括研究实验基地)填报、修正和补充有关数据,对各项数据进行认真校核,并通过“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http://www.escience.gov.cn相关链接)或“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nstic.gov.cn相关链接)汇交相关数据,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力避重复或遗漏。各单位完成系统填报后,打印纸质调查总表,并由本机构负责人签章确认,加盖机构公章,并提交至各部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资源调查组织部门。
本表填报的详细说明如下:
表1 法人单位概况
本表调查从事各类科学技术活动的法人单位年末机构概况。科学技术活动(简称“科技活动”)是指所有与各科学技术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医学、农业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等)中科技知识的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密切相关的系统的活动,主要包括研究与试验发展(R&D)、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R&D成果应用)、科学技术教育与培训(STET)和技术推广与科技服务(STS)。
1.组织机构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给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填写。根据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赋予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由8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1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
2.所在地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以及行政区划变更,填写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须填满6位。
3.上一级主管单位:本单位若是二级或二级以下法人单位,则填写上一级法人单位全称;若是一级法人单位,则不填此项。
4.单位通讯地址:填写本单位的详细通讯地址。如果单位分设在不同地点时,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办公室所在地址。
5.法人性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分类,按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等选择填写。
6.单位属性:从以下分类中择一填写。
(1)科研机构:指独立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指有明确的任务和研究方向,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一定数量的研究人员,具有研究、开发、开展学术工作的基本条件,主要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并且在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财务上独立核算盈亏,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在银行有单独户头的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以上〔含地(市)〕各部门所属的国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
(2)高等学校: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校。隶属于高等学校的非独立科技机构列入此项。
(3)检测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进行检验、分析、测试活动的机构,包括各级分析测试中心,检验监督中心等。
(4)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
(5)企业:按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其他企业分别填写;应进一步选择是否属于转制院所,转制院所指1999年1月1日以后地市以上政府部门所属独立科技机构转型为科技企业或进入国有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企业。
(6)其他:不属上述类型以及医疗机构的单位均列入其他,并注明具体属性。
7.从事的国民经济行业:按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选择填写本单位主要从事的行业名称及代码,至少填满3位(中类)。从事或服务于多个国民经济行业的可多选。
8.主要学科领域:按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13745-2009),选择填写本单位从事科技活动的主要学科名称及代码,至少填满3位(一级学科)。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可多选。
9.占地面积:本单位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面积,不含单位拥有的林场、试验田等。
10. 科研用房建筑面积:指可直接用于科技活动的各种建筑设施(租赁的科研用房按实际占用面积填写)。包括科研楼、教学楼、实验楼、实验室、实验性工厂(车间)、试验农场的有关建筑设施、学术报告场所、科技管理的办公建筑、科技器材物资仓库,不包括食堂、职工宿舍等福利性建筑。若以上各种建筑设施不是用于单一目的,应按比例折算分别统计。
11. 资产:指本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等,均填报上一年年末净值。
(1) 固定资产:指本单位能在较长时间内使用,消耗其价值,但能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设施和设备,如房屋和建筑物等。作为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②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
(2) 流动资产:指本单位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等。
(3) 对外投资:指本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12. 当年科技活动经费收入:指从各种渠道筹集到的计划用于本单位科技活动的经费。
13. 来自政府:指由各级政府部门直接拨款或企事业单位利用政府资金委托本单位从事科学技术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包括来自中央财政、来自省级财政、来自地方财政的资金。其中,中央划拨地方财政执行的经费,按中央财政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划拨地市财政执行的经费,按省级财政填报。
14. 当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指用于科技活动的各项支出。
15. 仪器设备购置费:指本单位用于购买科技活动所需仪器设备的实际支出额。
16. 附属研究实验基地:填写本单位下属的研究实验基地,应一一填写下属研究实验基地的全称。
17. 当年重要成果:本年度最重要的科技成果(只需列出前五项)。成果形式包括: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2)国家级发明专利;(3)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4)其他重要科技成果
表1-1 科研仪器设备概况
本表调查法人单位年末科研仪器设备数量和原值按购置年代的分布情况。
1.科研仪器设备:指纳入单位资产管理并直接服务于各类科技活动的仪器和设备(含配套附件及软件),包括教学仪器设备及计算机服务器(不含办公用计算机),不包括与基建配套的各种动力设备、机械设备、辅助设备,也不包括一般运输工具(科学考察用交通运输工具除外)和专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凡资产建账仪器均纳入填报范围。
2.购置年代:根据科研仪器设备完成固定资产建账的年份,按2011年及以后、2006年-2010年,2001年-2005年,2000年及以前分别统计。
表1-2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基本信息
本表调查法人单位年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资源状态和利用情况。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单台(件、套)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包括教学仪器设备。
1.设备统一编号:无须填写,由资源调查系统自动生成。
2.所在单位编号:指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赋予该仪器设备的资产编号。
3.设备分类编码:依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建设与整合”平台建设项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分类标准与编码规则(试用)》,按大类、中类、小类选择填写(6位数字代码)。
4.中文名称:按铭牌信息,填写仪器设备的规范名称,。
5.英文名称:指进口仪器设备的英文名称,依据技术资料或铭牌填写。无英文名称的进口仪器设备和国产仪器设备不填此项。
6.型号规格:按铭牌或技术资料上标注的型号规格信息填写。
7.生产制造厂商:填写仪器设备生产或设计制造单位的全称(非代理商)。
8.产地:指仪器设备的实际制造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按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2659-2000)选择填写。
9.主要技术指标:指验收时达到的、能代表仪器设备主要技术性能的指标或参数。
10.主要功能:简述仪器设备主要技术应用领域及相应功能。
11.主要附件:指决定仪器设备主要性能的附件。没有附件的可不填。
12.是否二次开发:二次开发是指在现有仪器设备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来拓展原有功能。按是和否选择填写。
13.所属单位内部门:指本单位内实际使用或管理该仪器设备的部门或机构。
14.所属研究实验基地:仪器设备如果归属某个或多个研究实验基地,应一一选择填写所属基地的全称。
15.获取方式:根据获取仪器设备的途径不同,按购置、研制、赠送、其他等选择填写。
16.建账日期:指仪器设备完成固定资产建账的具体日期,按YYYY-MM-DD格式填写。例如,建帐日期为2002年11月8日,填写“2002-11-08”。
17.原值:指仪器设备的购置单价或研制成本,按资产登记价格填写。单位为“元”(人民币),进口仪器设备根据建帐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18.主要经费来源:指购置、研制仪器设备最主要的经费来源,按如下项目分类填写:
A.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B.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C.863 计划; D.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
E.火炬计划; F.星火计划; G 973计划; H.211工程
I.985工程 J.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 K.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L.除上述国家计划外由中央政府部门下达的项目;M.地方科技计划项目; N.单位自有资金; O.其他资金
19.应用技术领域:指仪器设备应用的相关技术领域,按如下领域选择填写,应用于多个技术领域的,选择最接近的技术领域填写:
A信息技术; B高技术服务; C生物和医药; D航空航天; E新材料;
F先进能源; G现代农业; H先进制造; I先进环保和能源技术; J 海洋;
K安全健康; L现代交通; M地球科学; N文化创意产业; O其他
20.主要学科领域:按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选择填写本单位从事科技活动的主要学科名称及代码,至少填满3位(一级学科)。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可多选。
21.实验室认可:根据仪器设备所属实验室是否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按是、否选择填写。
22.计量认证:根据仪器设备是否获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计量合格证书,按是、否选择填写。
23.使用状态:指仪器设备当年的通常使用和管理状态,按在用、出租、闲置(年度内从未使用)选择填写。
24.运行状态:指仪器设备当年通常技术性能状态,按正常、待修、待报废选择填写。
25.共享模式:根据仪器设备当年通常的共享情况,按外部共享、内部共享、不共享选择填写。外部共享指为本法人单位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内部共享指只是在本法人单位内共享。
26.年有效工作机时:指单台仪器设备年度内实际用于科研、实验、检测、测试等科技活动的总机时,包括必要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不包括空载运行时间。计量单位为小时。
27.对外共享机时:指单台仪器设备年度内为其他单位提供服务的实际使用机时。
28.是否可以发布本仪器共享信息:指仪器拥有者是否愿意本仪器的相关信息在国家相关共享平台进行发布,以促进仪器设备的共享,按是和否填写。
29.是否已在共享平台注册:根据该仪器设备是否已经在共享平台注册情况,选填是或否,这里的共享平台是指国家、区域及各省的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国家科技资源共享网。
30.是否存在跨省级及以上区域共享:根据该台仪器设备是否存在为省级及以上跨区域其他单位提供共享服务,选填是或否。跨国共享也计入此类。
31.机组人员:填写负责仪器设备日常使用和维护的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咨询分析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均要求是本单位固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所学专业、职责和主要研究方向、上岗资质等。其中职责按管理、咨询分析、操作维护、实验技术选择填写。
32.设备服务收入:仪器设备开展服务活动的各项收入。包含依托仪器设备对外提供服务的测试费、租赁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总和,不包含机组的科研费收入。
33.设备运行支出:年度内维持仪器设备基本运行的费用总和。包含维持科研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的折旧费、检定维护费和试剂耗材费以及各项成本费用总和。
34.自主创新研制所需关键技术:请对本仪器相关技术进行自主研发所需突破的最关键核心技术进行简要描述。
表1-3 科技活动人员概况
本表调查法人单位年末科技活动人员的结构组成,以及当年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
1.科技活动人员:指从事各类科技活动的人员(高校包括从事教学活动人员),包括科教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1)科教人员:指从事大专以上教学、研究与发展、研究与发展成果应用的人员。包括从事科研活动累计工作一年及以上的专家、访问学者及项目聘用人员。
(2)科研管理人员:包括从事科技计划管理、课题管理、成果管理、专利管理、科技统计、科技档案管理、科技外事工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财务、科研秘书等与科技活动有关的人员
(3)科研辅助人员:指直接为科技工作服务的各类人员。如从事图书、信息与文献、测试、试制、咨询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实验工厂(车间)、实验农场的人员。不包括司机、门卫、食堂人员、医务人员、清洁工、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工作人员,以及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2.按岗位性质分:根据从事科技活动的工作岗位,按科教人员、科研管理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分类统计。
3.高层次专家:此处的高层次专家特指:两院院士、863计划领域专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千人计划”入选人员、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请填报上述专家的分类型合计数量。
4.按学历分:根据从事科技活动人员获得的最高学历,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和其他等分类统计。
5.按职称分:根据从事科技活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其他分别统计。未实行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的单位,按原技术职称填报。
6.当年人才培养:包括研究生培养和博士后流动两部分。
(1)研究生培养:包括本单位自行培养(导师为本单位固定人员)和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其中导师之一为本单位固定人员),不包括外单位委托代为培养的研究生。
(2)当年在读(在站)人数:指年度内除入学(进站)和毕业(出站)人员以外,在本单位攻读学位的研究生或从事科技活动的博士后的数量。以高校为例,假设其研究生学制为三年,2010年9月入学数为100人,2010年7月毕业数位80人,2008级及2009级研究生数量分别为90人及70人,则2010年度数据填报中,当年入学数为100,毕业数为80人,在读人数为160人(90+70)。
7.当年人员变动情况:调查本单位年度内科技活动人员的新增和减少情况,并按新增(减少)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和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分类统计。
表1-4 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基本信息
本表调查法人单位科技活动人员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科技活动人员。
1.姓名:外籍人员按“中文姓名(英文姓名)”样式填写,无中文姓名的仅填写英文姓名。
2.国籍:指人员户籍所在国家或地区,按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2659-2000)选择填写。
3.出生日期:填写该人员的出生日期,按“YYYY-MM-DD”格式填写。
4.职称:根据从事科学技术领域的不同,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等选择填写,对照国标GBT 8561-2001(专业技术职务代码)选择填写。
(1) 正高级职称:指研究员;教授;主任医(药、护、技)师;高级记者;高级编辑;编审;译审;研究馆员等。
(2) 副高级职称:副研究员;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高级农艺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副编审;副译审;主任记者;主任编辑;副研究馆员等。
(3) 中级职称:指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实验师;农艺师;主治医(药、护、技)师;统计师;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记者;编辑;翻译;馆员等。
(4) 初级职称:指研究实习员;助教;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审计师、审计员;助理编辑、见习编辑;助理翻译;助理记者;助理馆员、管理员等。
5.学历:指获得的最高学历,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和其他等选择填写。
6.是否愿意成为平台建设指导专家:指该人员是否愿意作为指导专家参与到国家各类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工作中,按是和否填写。
7.在职情况:按在编、返聘、客座(兼职)、其他等选择填写。
8.所属研究实验基地:属于某个或多个研究实验基地科技活动人员编制的,应一一选择填写所属基地的全称。
9.导师情况:按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导)、硕士研究生导师(硕导)选择填写。
10.专家称号:指当年获国外和国内省部级以上各类专家荣誉称号,包括国外授予院士(须注明)、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其他等选项,可多选。不属于所列选项的,在“其他”中注明。
11.主要学科领域:按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13745-2009),选择填写该人员从事科技活动的主要学科名称及代码,至少填满5位(二级或三级学科)。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可多选。
12.学术专长:指从事科技活动的专业特长。
13.人才所属重点领域:参照国家重点人才发展领域,按如下分类填写人才所属领域:
A.装备制造; B.信息; C.生物技术; D.新材料; E.航空航天; F.海洋; G.生态环境保护;H.能源资源; I.现代交通运输; J.农业科技; K.防灾减灾; L.其他
14.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指填报人员当年承担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如下类别填写:
A.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B.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C.863 计划; D.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
E.火炬计划; F.星火计划; G 973计划; H.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I.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15.当年获得科技奖项情况:填写资源调查当年个人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项,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奖项,并填写奖项的级别以及获奖证书的编号。(单个项目多次获奖只填一次,填写最高奖项)。国家级奖包含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省部级奖包括以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政府部门名义颁发的重大科技成果奖和科技进步奖。
表1-5 科技产出概况
1.专利授权数:指当年由专利管理部门授权本单位专利权的职务专利件数。
2.国外授权:指由外国专利管理部门授予专利权的件数。
3.有效发明专利数:指调查单位作为专利权人在截至报告年度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4.科技论文:在全国性学报或学术刊物上、省部属大专院校对外正式发行的学报和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向国外发表的论文。只统计本单位科技人员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
5.科技著作:指经过证实出版部门编印出版的科技专著、大专院校教科书、科普著作。只统计本单位科技人员为第一作者的著作。
6.技术标准:指本单位主持或参加制订、修订的已发布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不包括企业标准。
7.科技成果奖励:指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一级行业协会、国家二级及以上专业学会、在国家奖励办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机构等评定的科技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