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制度。涉海建设项目在向审批、核准部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项目用海的审核程序进行预审,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用海预审意见是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要文件,凡未通过用海预审的涉海建设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
--实施差别化的海域供给政策。重点安排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公益项目用海。制定各类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适时调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促进节约集约使用海域资源。加强对海岸线的管理,将占用海岸线长度作为项目用海审查的重点内容。
--完善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按照《
物权法》和《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岗位责任制,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加强海域使用权的审批工作,完善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推进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建立海域价值评估制度,积极培育海域使用权市场,总结经验,出台相关政策。
第三节 创新和加强围填海管理
--科学编制全国围填海计划。围填海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宏观调控、经济调节、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国家海洋局要根据围填海资源现状和年度需求,按照适度从紧、集约利用、保护生态、海陆统筹的原则,经综合平衡后形成全国围填海计划草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严格执行围填海计划。围填海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擅自突破。建立围填海计划台账管理制度,对围填海计划指标使用情况进行及时登记和统计。加强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对地方围填海实际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暂停该省(区、市)围填海项目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超一扣五”原则扣减下一年度指标。
--加强对集中连片围填海的管理。对于连片开发、需要整体围填用于建设或农业开发的海域,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域用海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区域用海规划应当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要加强区域用海整体规划、整体论证、整体审批和整体围填海管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围填海项目。围填海项目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下放围填海项目审批权。要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围填海项目用海审批管理,规范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海化整为零、拆分审批。
--加强对围填海项目选址、平面设计的审查。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引导围填海向离岸、人工岛式发展,限制顺岸式围填海,严格控制内湾和重点滨海湿地围填海。围填海项目尽量不占用、少占用岸线,保护自然岸线,延长人工岸线,保留公共通道,打造亲水岸线。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占用陆域和海域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应相互征求意见,核定用地和用海规模。加强围填海动态监测,完善竣工验收制度,严格禁止违法违规围填海。探索建立闲置海域使用权收回制度。
第四节 强化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坚持陆海统筹的发展理念,切实发挥海洋功能区划在海洋开发活动的控制作用,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产业在沿海布局,禁止利用新建项目使污染物排放转嫁进入海洋。结合近岸海域污染状况和海域环境容量,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制定减排方案并监督实施。排污口的设置应满足海洋功能区环境保护要求。
--各类海洋功能区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明确海洋环境保护要求和具体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定期开展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各类用海活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海洋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要求。加强海洋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环境保护监管和海洋环境执法,完善海洋工程实时监控系统,建立健全用海工程项目施工与运营期的跟踪监测和后评估制度。加强海洋环境风险管理,完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赤潮、绿潮、海上溢油、核泄漏等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的监测监视、预测预警和鉴定溯源能力建设。
--大力推进海洋保护区网络建设,实施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海洋保护区周边的海洋开发活动不得影响保护区环境质量和保护区的完整性。在海洋生态受损严重区域组织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滨海湿地固碳示范区建设和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试点,提升海域生态服务价值和经济效益。
--切实保护海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渔业可持续发展。对沿岸海域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切实做好重要渔业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严格限制对海洋水生生物资源影响较大用海工程的规划和审批。尽可能减少涉渔工程对渔业的影响,保护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维护海洋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经济全面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节 加强区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推进海域管理科技创新与队伍建设。加强海域管理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研究,加强海域管理专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促进海域管理学科发展。建立健全完善的海域管理科技标准体系,制定或修订海洋功能区划有关技术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海域管理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借鉴国外海洋管理和海洋空间规划的先进经验和方式。
--完善海域管理从业人员上岗认证和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切实提高海域管理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专业素养。提高海域使用论证及资质管理的水平,重点对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大的用海活动进行严格把关。海域使用论证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开展海域海岸带综合整治。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目标,制定和实施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计划,在重要海湾、河口、旅游区及大中城市毗邻海域全面开展整治修复工程。中央和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专项支持开展海域海岸带综合整治修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