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桂西海域
包括大风江至中越边界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海洋保护、渔业、工业与城镇用海。大风江海域重点保护红树林生态系统,推进渔业资源的综合利用;三娘湾海域重点发展旅游休闲娱乐,保护中华白海豚;茅尾海海域重点保护海洋生态和近江牡蛎水产种质资源,保障滨海新区建设,开展茅尾海海域综合整治;钦州湾外湾与防城港海域重点发展港口航运和工业与城镇用海,开展防城港湾海域综合整治;江山半岛南部海域重点发展旅游休闲娱乐;珍珠湾-北仑河口海域重点发展海洋渔业与滨海旅游,保护红树林生态系统以及泥蚶、文蛤等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开展京族三岛和北仑河口东北岸的综合整治。
24.海南岛东北部海域
包括海口市、临高县、澄迈市、文昌市、琼海市和万宁市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旅游休闲娱乐、渔业。海口、文昌、澄迈、临高海域主要发展港口航运和滨海旅游,加快发展新兴临港海洋产业,优化传统海洋渔业,控制潟湖港湾养殖规模,严格限制潟湖港湾及河口区域围海造地,保护东寨港红树林生态系统和临高白蝶贝和珊瑚生物资源;琼海、万宁海域主要发展滨海旅游、农渔业和海洋保护,重点做好以博鳌为中心的滨海旅游业和相关产业综合开发,发展生态渔业和远洋渔业,加强潭门渔港远洋渔业基地建设,加强琼海麒麟菜、文昌麒麟菜、清澜港红树林和大洲岛生态系统保护。
25.海南岛西南部海域
包括陵水县、三亚市、乐东县、东方市、昌江县、儋州市毗邻海域,主要功能为旅游休闲娱乐、渔业、海洋保护、矿产与能源开发。三亚、陵水和乐东海域主要发展滨海旅游和生态保护,优先安排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用海,打造世界级热带滨海旅游城市,带动周边旅游产业发展。保护三亚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海洋生态系统;东方、昌江、儋州海域主要发展港口航运与渔业,重点发展洋浦港、八所港临港产业,积极开展莺歌海和北部湾海域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发展远洋捕捞,保护东方黑脸琵鹭和儋州红树林生态系统以及白蝶贝等生物资源。区域应协调旅游用海与渔业生产布局,加速传统海洋产业升级与改造,建设一批高标准海岛旅游、渔业、交通基础设施,提升海洋服务功能。
26.南海北部海域
位于广东、广西、海南毗邻海域以南,至北纬18度附近的海域,水深100米~1000米,是我国重要的油气资源分布区。区域主要功能为矿产与能源开发、渔业、海洋保护,区域重点加强珠江口盆地、琼东南盆地、莺歌海盆地、北部湾盆地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加强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保护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和海域生态环境。
27.南海中部海域
南海中部海域是我国重要的传统渔业资源利用区,珊瑚礁、海草床生态系统发育。区域重点加强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开展海岛旅游、交通、渔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建设永兴岛-七连屿珊瑚礁旅游区,合理开发海岛旅游资源,加强海岛、珊瑚礁、海草床等生态系统保护,建设西沙群岛珊瑚礁自然保护区。
28.南海南部海域
南海南部海域重点开展海洋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扶持发展热带岛礁渔业养殖,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保护珊瑚礁等海岛生态系统。
第五节 台湾以东海域
29.台湾以东海域(略)
第五章 实施保障措施
海洋功能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各有关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区划》的要求,完善海洋功能区划体系,调整完善现行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政策及相关规划,建立健全保障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体制机制、技术支撑和跟踪评价制度,依法建立覆盖全部管辖海域的海洋综合管控体系,对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实时监视监测、分析评价和监督检查,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
第一节 发挥区划的整体性、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
--强化海洋功能区划自上而下的控制性作用。依据《区划》,编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划定海岸和近海基本功能区。依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开展新一轮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必须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保持一致。编制、修改和上报各级海洋功能区划,应征求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建立区划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提高海洋功能区划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海洋功能区划工作。
--加强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部门协调。海洋功能区划是编制各级各类涉海规划的基本依据,是制定海洋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政策的基本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涉海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编制涉海规划时,应当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渔业、盐业、交通、旅游、可再生能源、海底电缆管道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从严控制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批准实施两年后,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的区域规划、产业规划或政策性文件等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海域资源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修改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功能区范围做出调整。
--编制实施海洋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据《区划》编制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的开发保护规划。
第二节 全面提高海域使用管理水平
--审批项目用海,必须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不断完善以海洋功能区划为基础的功能管制制度,切实提高海洋功能区划的权威性和约束性,严禁不按海洋功能区划审批项目用海。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主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用海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军事用海的,必须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