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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深化港口岸线资源整合,优化港口布局,合理控制港口建设规模和节奏,重点安排全国沿海主要港口的用海。堆场、码头等港口基础设施及临港配套设施建设用围填海应集约高效利用岸线和海域空间。维护沿海主要港口、航运水道和锚地水域功能,保障航运安全。港口的岸线利用、集疏运体系等要与临港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做好衔接。港口建设应减少对海洋水动力环境、岸滩及海底地形地貌的影响,防止海岸侵蚀。港口区执行不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航道、锚地和邻近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海洋生态敏感区的港口区执行不劣于现状海水水质标准。

第三节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是指适于发展临海工业与滨海城镇的海域,包括工业用海区和城镇用海区。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主要分布在沿海大、中城市和重要港口毗邻海域。

  工业和城镇建设围填海应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河口防洪与综合整治规划等的衔接,突出节约集约用海原则,合理控制规模,优化空间布局,提高海域空间资源的整体使用效能。优先安排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确定的建设用海,重点支持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循环经济示范区、保税港区等的用海需求。重点安排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产业用海,鼓励海水综合利用,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型工业项目用海。在适宜的海域,采取离岸、人工岛式围填海,减少对海洋水动力环境、岸滩及海底地形地貌的影响,防止海岸侵蚀。工业用海区应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实行污水达标排放,避免工业生产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新建核电站、石化等危险化学品项目应远离人口密集的城镇。城镇用海区应保障社会公益项目用海,维护公众亲海需求,加强自然岸线和海岸景观的保护,营造宜居的海岸生态环境。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执行不劣于三类海水水质标准。

第四节 矿产与能源区



  矿产与能源区是指适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与海上能源,可供油气和固体矿产等勘探、开采作业,以及盐田和可再生能源等开发利用的海域,包括油气区、固体矿产区、盐田区和可再生能源区。

  油气区主要分布在渤海湾盆地(海上)、北黄海盆地、南黄海盆地、东海盆地、台西盆地、台西南盆地、珠江口盆地、琼东南盆地,莺歌海盆地、北部湾盆地、南海南部沉积盆地等油气资源富集的海域;盐田区主要为辽东湾、长芦、莱州湾、淮北等盐业产区;可再生能源区主要包括浙江、福建和广东等近海重点潮汐能区,福建、广东、海南和山东沿海的波浪能区,浙江舟山群岛(龟山水道)、辽宁大三山岛、福建嵛山岛和海坛岛海域的潮流能区,西沙群岛附近海域的温差能区,以及海岸和近海风能分布区。

  重点保障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用海需求,支持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遵循深水远岸布局原则,科学论证与规划海上风电,促进海上风电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禁止在海洋保护区、侵蚀岸段、防护林带毗邻海域开采海砂等固体矿产资源,防止海砂开采破坏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产卵场、索饵场和越冬场。严格执行海洋油气勘探、开采中的环境管理要求,防范海上溢油等海洋环境突发污染事件。油气区执行不劣于现状海水水质标准,固体矿产区执行不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盐田区和可再生能源区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第五节 旅游休闲娱乐区



  旅游休闲娱乐区是指适于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可供旅游景区开发和海上文体娱乐活动场所建设的海域。包括风景旅游区和文体休闲娱乐区。

  旅游休闲娱乐区主要为沿海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森林公园等的毗邻海域及其他旅游资源丰富的海域。

  旅游休闲娱乐区开发建设要合理控制规模,优化空间布局,有序利用海岸线、海湾、海岛等重要旅游资源;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护海岸自然景观和沙滩资源,避免旅游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保障现有城市生活用海和旅游休闲娱乐区用海,禁止非公益性设施占用公共旅游资源。开展城镇周边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形成新的旅游休闲娱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第六节 海洋保护区



  海洋保护区是指专供海洋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海域,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

  海洋保护区主要分布在鸭绿江口、辽东半岛西部、双台子河口、渤海湾、黄河口、山东半岛东部、苏北、长江口、杭州湾、舟山群岛、浙闽沿岸、珠江口、雷州半岛、北部湾、海南岛周边等邻近海域。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现有海洋保护区管理,严格限制保护区内影响干扰保护对象的用海活动,维持、恢复、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景观。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在海洋生物濒危、海洋生态系统典型、海洋地理条件特殊、海洋资源丰富的近海、远海和群岛海域,新建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进一步增加海洋保护区面积。近期拟选划为海洋保护区的海域应禁止开发建设。逐步建立类型多样、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海洋保护区网络体系,促进海洋生态保护与周边海域开发利用的协调发展。海洋自然保护区执行不劣于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海洋特别保护区执行各使用功能相应的海水水质标准。

第七节 特殊利用区



  特殊利用区是指供其它特殊用途排他使用的海域。包括用于海底管线铺设、路桥建设、污水达标排放、倾倒等的特殊利用区。

  在海底管线、跨海路桥和隧道用海范围内严禁建设其他永久性建筑物,从事各类海上活动必须保护好海底管线、道路桥梁和海底隧道。合理选划一批海洋倾倒区,重点保证国家大中型港口、河口航道建设和维护的疏浚物倾倒需要。对于污水达标排放和倾倒用海,要加强监测、监视和检查,防止对周边功能区环境质量产生影响。

第八节 保留区



  保留区是指为保留海域后备空间资源,专门划定的在区划期限内限制开发的海域。保留区主要包括由于经济社会因素暂时尚未开发利用或不宜明确基本功能的海域,限于科技手段等因素目前难以利用或不能利用的海域,以及从长远发展角度应当予以保留的海域。

  保留区应加强管理,严禁随意开发。确需改变海域自然属性进行开发利用的,应首先修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调整保留区的功能,并按程序报批。保留区执行不劣于现状海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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