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首届全国食品安全制度创新十大事例”之一的“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信息共享系统”,其做法和经验值得进一步总结和推广。该系统通过互联网建立起覆盖全市所有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信息共享体系,涵盖了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服务、进出口等所有食品安全环节数据分析统计、安全预警、政府部门的工作考核等。全市290家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检测机构能够实现及时有效共享食品检验检测信息,同时,凭借这个数据库,逐步构建起了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消费者、企业与消费者食品安全良性互动机制。
六、高度重视和强化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具有明显的难得性、零碎性、分散性、不确定性以及危险性等特点。因此,强化各个行动者之间畅通的、充分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有助于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维护企业或行业的正当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社会不必要的恐慌。具体而言,尤其重要的是:(1)政府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进行适当而充分的信息交流,没有重大的安全考虑而任意拖延或者掩盖,都会引发或加剧对政府发布信息的不信任。(2)风险交流不只是实现公民知情,更重要的是进行风险教育,以使公众的心理、认知以及行为习惯逐渐适应风险社会时代的特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或者国家资助设立的由负责的、独立的科学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应该担负起定期的、经常性的、公开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活动。(3)风险交流不是单向的,任何由生产者、消费者、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行动者向政府提供的风险信息,都应该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建立相应的及时处理和反馈机制。(4)支持消费者、生产经营者、行业组织和专家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管理以及风险交流中的适当角色,特别是对为促进食品安全作出各种形式贡献的个人或组织以不同形式的奖励与鼓励。
七、积极推动声誉机制建设,建立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近年来,全国个别知名大型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全民性的食品安全恐慌,严重影响我国食品行业的公共形象及国际形象。基于当前繁重的执法负荷与稀缺的执法资源,应当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的基本特性选择有针对性的法律威慑工具。对于全国知名大型企业而言,声誉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决定因素。因此,有效的“严罚”应考虑:(1)因消费者长期抵制购买导致的未来交易机会减少甚至完全丧失;(2)品牌价值减损甚至完全丧失。如果企业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信息在消费者中高效流动,形成强有力的声誉机制,那么广大消费者则“用脚投票”,来自声誉的惩罚将极大地作用于企业的无数个未来交易机会,进而决定企业的存亡。在这个意义上,声誉罚可以借助消费者的市场驱逐策略而缓解公共执法机构压力,优化执法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