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
2012年1月30日
附件: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12月9日,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同指导,中国法学会主办的“2011年(首届)中国
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在全国政协礼堂成功举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同志出席并讲话。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及来自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知名专家学者近300人参加了论坛。论坛以“通过法治实现食品安全”为主题。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局等10家中央部门的负责同志,就本单位本系统2011年在
食品安全法治方面所采取的举措、成效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发表主旨演讲。论坛发布了经中央有关部门推荐确定的“全国首届食品安全制度创新十大最佳事例”,并邀请事例单位负责人与专家学者对“十大最佳事例”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此前,我会于10月15日在西安市举行了“2011年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陕西分论坛”,全国近200名专家学者围绕“食品安全与社会监督”这一论坛主题,各抒己见,凝聚共识。
在两次论坛上,专家学者纷纷为破解食品安全难题献计献策,提出了一些建议。现将这些建议择要作如下汇报。
一、适时进行
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加快推进相关法律的修改和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完善食品安全立法和改善食品安全执法,是我国当前加强
食品安全法治建设的两大任务。一是要适时修改和完善《
食品安全法》。随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的调整和一些重要制度的建立,《
食品安全法》应当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进一步细化,以免政策与法律打架;还有一些《
食品安全法》已经确立的制度,如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于没有发挥预期的效果,也应当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二是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刑法》对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2011年2月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入罪门槛,提高了刑罚的上限,单设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加大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威慑力。但是,该法仍然存在着个别法条难以准确适用以及整体上刑罚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成本太低,给违法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和侥幸心理。因此,继续修改《
刑法》,加强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刑法规制,也是当务之急。三是要尽快出台配套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保健食品管理、儿童(婴幼儿)食品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改变相应执法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困境。目前,地方只有上海市、浙江省等个别省份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同时,根据《
食品安全法》规定,应由地方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也只有宁夏回族自治区等个别省份出台。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和督促地方在一定的期限内制定配套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