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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关于学习贯彻李克强、回良玉同志重要批示的通知

  --要合理设计消费者索赔制度,充分发挥追究民事责任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得益彰。消费者监督,除了有奖举报之外,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金来行使。《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除了对侵权人产生威慑力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激励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索赔,从而达到打击和遏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销售者违法犯罪行为的效果。但是,我国目前所规定的价款10倍的赔偿上限,显然难以起到激励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索赔的作用。因此,在修改《食品安全法》时,可以考虑将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增加消费者的选择项。
  --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特点和优势,及时、真实地披露食品安全案件/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和规范新闻媒体监督。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鉴于食品安全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新闻媒体出于时效性的考虑,往往未经核实即予以报道,容易报道失实,造成社会恐慌、有损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给生产加工企业造成无辜的难以挽回的声誉影响等严重后果。专家建议,有关法律法规应该要求媒体在做食品安全报道时,尽量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客观、科学和真实的原则。如果新闻媒体的报道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就可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四、尽快切实有效地建立食品安全这一特殊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信息共享平台,彻底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难”的问题,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严惩食品安全犯罪中的作用,确保《刑法》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等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在食品安全领域,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受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甚至受利益驱动,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以罚代刑。公安、检察机关由于缺乏信息来源,难以对行政执法领域进行监督,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履行职责、是否应当移送案件线索而未移交等情况无从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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