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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77-1995)

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卫生部 GB 15977-19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期血吸虫病的诊断标准,治疗方法及防治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疫区专业机构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和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血吸虫病患者的诊治。

2 诊断原则


  根据疫水接触史,结合发热、腹泻、肝肿大、肝纤维化门脉高压等主要症状、体征及寄生虫学检查,血清免疫学检查,血象检查结果等,予以诊断。

3 诊断标准

  3.1 急性血吸虫病
  3.1.1 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3.1.2 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3.1.3 粪检查获血吸虫卵或毛蚴(详见附录A)。
  3.1.4 环卵、血凝、酶标、胶乳等血清免疫反应阳性(环卵沉淀试验环沉率≥3%及(或)间接血凝滴度≥1∶10,酶标反应阳性,胶乳凝集试验滴度≥1∶10)(详见附录B)。
  疑似病例:具备3.1.1与3.1.2。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3.1.3。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3.1.4。
  3.2 慢性血吸虫病
  3.2.1 居住在流行区或曾到过流行区有疫水接触史。
  3.2.2 无症状,或间有腹痛、腹泻或脓血便。多数伴有以左叶为主的肝脏肿大,少数伴脾脏肿大。
  3.2.3 粪检查获血吸虫卵或毛蚴,或直肠活检无治疗史者发现血吸虫卵,有治疗史者发现活卵或近期变性虫卵(详见附录A)。
  3.2.4 无血吸虫病治疗史或治疗3年以上的病人,环卵沉淀试验环沉率≥3%及(或)间接血凝试验滴度≥1∶10,酶标反应阳性,胶乳凝集试验滴度≥1∶10;未治或治后1年以上的病人血清血吸虫循环抗原阳性(详见附录B)。
  疑似病例:具备3.2.1与3.2.2。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3.2.3。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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