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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

七、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


  国家尊重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充分运用法律和道德等手段,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促进老年人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基本法律,都明确了老年人的权利以及侵害老年人权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项地方性法规。国家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尊重和照顾老年人。200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在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服务、文体休闲和维权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对老年人实行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的要求。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政策,使老年人充分享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关爱。

  人民法院认真审理虐待、遗弃、伤害老年人的刑事案件,依法制裁侵犯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对老年人因养老、医疗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和优先执行。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处理涉老民事纠纷案件的“老年法庭”,建立了涉老案件陪审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对贫困老年人的诉讼费用实行缓交、减交和免交。2005年,3万多老年人获得司法救助。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力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做好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各地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或优惠服务。遍布城乡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涉老纠纷、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1年至2005年,法律服务机构平均每年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4万多件,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40多万件,调解涉老纠纷40多万件。

  各级人大常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老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2001年至2005年,全国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开展老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达3000余次。各级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为政府改进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建言献策。2001年至2005年,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涉老提案近1000件。各级政府部门加强信访工作,畅通群众监督的渠道。老年人通过信访主张自己的权利,反映意见和建议。2005年,全国老龄工作机构共受理老年人来信来访近40万件(次)。新闻媒体围绕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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