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积极发展补充性养老保险,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实行基金完全积累,个人账户管理。2005年底,全国已有2.4万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达924万人。国家还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多渠道加强老年人的生活保障。
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中国老年人口近60%分布在农村。中国政府立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积极发挥土地保障和家庭赡养功能,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努力保障广大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发挥土地养老的保障作用,保护包括广大老年人在内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来源。提倡签订“家庭赡养协议”,规范赡养内容和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以保证老年人享受赡养扶助的权利。目前,中国农村普遍开展了“家庭赡养协议”签订工作,到2005年底,已签订“家庭赡养协议”1300多万份。
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约1900个县(市、区、旗)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54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约310亿元人民币,300多万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当年支付养老保险金21.3亿元人民币。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保障制度,把农村特殊老年群体优先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由国家实施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五保”供养制度。目前,全国享受“五保”供养的老年人达460多万人。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或两女户夫妇,在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005年底,享受该奖励扶助的人群达到135万人。中国政府重视城镇化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逐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已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约600万人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筹集资金约500亿元人民币。
建立贫困老年人救助制度
中国政府把缓解和消除老年贫困纳入国家反贫困战略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国家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按标准给予补助。2005年,包括贫困老年人在内的2233万城市贫困人口领取了最低生活保障金,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在农村,国家实施特困户定期定量救助和临时性生活救助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已有865万农村人口被纳入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助,985万农村人口被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包括不符合“五保”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养老基地,发放养老补贴和高龄津贴,积极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地方政府积极组织实施开发式扶贫,扶持低龄、健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等项目,增强贫困老年人的生产自助能力。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老年贫困救助中的作用,推动各地老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创造结对帮扶、认养助养、志愿服务、走访慰问等多种救助形式,普遍为贫困老年人提供多样化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