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方指出:(1)船代理2月8日电告船方,称其与货方买卖的中间商在船舶代理的办公室面谈时,还没有关于货物在何处和谁是发货人的任何消息;(2)船代理2月10日电告船方称没有所称要装船的货物,也没有所称的货物可能何时到港和可能到哪个港口的信息。(3)船长2月13日致船方的电报中提到靠泊仍不能落实。(4)船代理2月27日致船方的电传中明确告知:“仍然得不到发货人有关货物位置和备妥的消息,打了几次电话,得不到肯定的结果,而只是许诺”。(5)船代理3月4日复电告知船方,该轮仍在锚地等待,Ilichevsk港没有待装该轮的货物,据悉在Nikolaev港有16000公吨钢材(其中螺纹钢11800吨,角钢4200吨),但仍得不到港口当局关于是否有该批货物和靠泊计划的确认。船方收到船代理的电传后,立即将Nikolaev港有16000吨钢材的消息转告租方,并告知租方其将指示船代理先将该轮挂靠Nikolaev港装货,尔后移往Ilichevsk港加载。租方当日复电表示同意,但要船方澄清螺纹钢是否是租方要装运的货物,4200吨角钢的收货人是谁。(6)船方3月9日传真要求租方再次确认Nikolaev港的货类和货量,以及Ilichevsk港的货类和货量。船方3月11日收到Nikolaev港船代理电传告知,Nikolaev港仍然没有备妥货物,发货人准备用驳船提供货物。(7)船方3月11日传真告知租方:Nikolaev港没有该轮要装的货物;发货人代理称有5000吨货物,但要装另一船舶;买卖合同的中间商称3月9日以后,由于出口税增加即使查到货物,如交税太多,也可能取消租船合同。(8)租方3月13日传真回复船方称,“经过各方辛苦努力,本租船合同实难履行,因乌克兰实行高额出口关税,此批货物不能在近期交货。对此,我公司深表歉意,务请即刻取消本租船合同,另烦告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如有必要,请贵公司指定专人来沪面洽商讨索赔问题。”船方认为,以上事实表明该轮在装货港根本无货可装,租方未按租船合同的规定提供货物,单方毁约,致使船方遭受上述损失。为了减轻损失,船方不得不与另一承租人签订了替代租船合同,该轮为履行新的租船合同而于3月18日驶离Ilichevsk港前往敖德萨。
租方提出,由于乌克兰Ilichevsk港并非大港,港口场地有限,当时码头堆存大量的钢材待运。2月4日,由于该轮仍然没有任何进港预报,也没有何时能够进港的信息,港口当局要求发货人将进港的钢材暂时退到港外仓库待装,待该轮抵港靠泊后即允许发货人用火车将货物运进码头,边进货边装运,中国T公司的代表2月5日致船方的传真已将此事通知了船方。由于租方备妥的货物被港口当局退到港外仓库增加了额外费用,中国T公司代表曾于2月5日、6日、8日从Ilichevsk港赶到在敖德萨的船代理公司了解该轮动态和联系装船事宜,并告知船代理IliCheVsk港口当局同意为该轮在2月9日1200时以前保留一个泊位,但该轮没有在此时以前靠泊装货。该港港务局1995年1月10出具的书面证明函可以证明租方自1992年11月28日至1993年2月9日在该港备妥SMP/1920090号合同(中国T公司同N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项下8450吨螺纹钢,而船方所提供的Ilichevsk港务局1993年3月25日出具的证明书既没有公文函号,又无出证单位的公章,因此不能代表港务当局,不具有作为公函的证据作用。至于该轮移往Nikolaev港装货的问题,船方3月4日告知租方其将指示船材,租方对此表示同意。这一事实表明在装货港已备妥货物,否则船代理需建议将货物拉到Nikolaev港装船,尔后该轮再移往Ilichevsk继续装货。这一事实还表明,船租双方3月4日已达成新的约定,将租船合同规定的一个装货港改为两个装货港,船方本应指示该轮驶往Nikolaev港装货,但该轮始终没有驶往该港装货,致使1993年3月10日因乌克兰对出口货物增收关税而使该轮待装的货物无法装船,责任应由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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