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方提出,该轮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于1993年2月9日0130时抵达Ilichevsk装载25000公吨钢材运往中国上海港,但因租方在装货港没有备妥货物,致使船方遭受下列损失:
(1)该轮自2月5日0230时在塞得港交船之时起至3月18日2230时驶离Ilichevsk港之时止共计41天的时间损失344400美元;(2)该轮自2月5日0230时交船之时起至2月9日0130时到达Ilichevsk港之时止的4天预备航次的油耗损失,以及2月9日至3月18日在Ilichevsk港滞留37天的油耗损失,共计26976美元;(3)航次利润损失184709美元;(4)该轮在Ilichevsk港的港口使费30000美元;(5)交船验油费和该轮通过土耳其海峡的使费10000美元。以上损失合计596085.60美元。
船方认为,该轮已按租方的要求于2月9日1200时之前到达装货港,在该轮到达装货港以前,船长已将该轮预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电告装货港的船代理公司和租方,船方亦于2月9日将该轮预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电告船代理并向其询问该轮靠泊计划,订租确认书也写明该轮“受载期为2月1日至15日(如果一切顺利,预计2月6日/7日到达装货港)”。该轮在受载期内并在租方要求的时间以前到达装货港,表明船方履行了租船合同的规定,而无任何违约。然而,租方却在该轮到达装货港后仍然没有落实货物,造成该轮无货可装,租方显然违反了租船合同的规定,致使最后向船方宣布取消租船合同。事实上,同租方签订该批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中国T公司只是一个中间商,真正的供货方是俄罗斯的N公司。中国T公司的代表2月8日在装货港面见船代理时无法向船代理提供货物在装货港何处的信息,充分表明中国T公司同发货人之间的买卖根本没有落实,租方同卖方中国T公司之间的买卖也没有真正落实。中国T公司的代表作为证人在庭上提供的在港货物录像所显示的一点钢材,因摄像是人工制作的,不能证明是要装到该轮的钢材。相反,船方提供的Ilichevsk港港务局运输转运部经理1993年3月25日出具的官方书面证明,表明了该轮自2月9日至3月17日在llichevsk港锚地等待,不能装货的原因是发货人不能提供在该港装船货物的信息。
船方还认为,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租方有义务指定装货泊位,并应在其指定的泊位上备妥货物。租方没有备妥货物,也就无法指定泊位。如果货物已在指定的泊位上备妥,船代理没有理由不安排该轮靠泊,租方所谓因该轮不能于2月9日1200时之前抵达装货港从而使该轮错过靠泊时间,完全是为了推卸因自己未备妥货物而造成该轮不能靠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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