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租方向船方赔偿问题
由于租方未备妥货物致使航次租船合同不能履行,租方应向船方赔偿以下损失:
(1)该轮自2月5日0230时在塞得港开始预备航次之时起至3月18日2230驶离Ilichevsk港之时止的时间损失为41天,接船方同船舶所有人签订的定期租船合同规定的日租金率8400美元计算,船方因时间损失计344400美元。
(2)该轮自2月5日0230时在塞得港开始预备航次之日起至2月9日0130时到达Ilichevsk港之时止共计4天,每天消耗燃油25公吨、柴油2公吨;该轮自2月9日至3月18日在Ilichevsk港滞留37天,每天消耗柴油2公吨。以上油耗,燃油按每公吨91美元、柴油按每公吨218美元计算,合计损失26976美元。
(3)船方索赔利润损失184709美元,是按本航次应装货25000吨计算的。仲裁庭注意到:双方于1月15日成交时约定的装货数量是20000吨,双方签字的格式合同则载明装货数量为25000吨。仲裁庭认为,计算租方的赔偿金额时,按原定的20000吨计算较为合理,因为格式合同的日期是1月15日,当时约定的装货数量是20000吨;后来租方于2月8日致船方传真称:“……李先生称另揽到的5000吨货,请……争取将这5000吨货一起装回。”增加5000吨,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提出的,不是本案租约成立时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条件,而且这5000吨货物事实上也不存在。
船方按25000吨货物计算的航次利润损失,经按20000吨货物进行调整后,完成航程需时58.96天,航次利润为24159.60美元,每天平均利润为409.76美元。鉴于船方已获得替代航次,应按时间损失41天计算,利润损失为16800美元。
(4)船方要求租方支付该轮在Ilichevsk港的港口使费30000美元,因该轮实际上并未装货,而且也无船代理的结算单,由租方赔偿15000美元较为合理。
(5)预备航次前船方接船验油费和该轮通过土耳其海峡的使费10000美元屈船方已获得替代航次,故不予考虑。
(6)根据以上(1)至(5)所述,租方应赔偿船方共计403176美元,按年利率7%计算,自1993年5月1日起至本裁决作出之日1995年7月1日止的利息为61148.36美元。
三、裁决
1.租方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向船方支付403176美元及其利息61148.36美元。
2.本案仲裁费和实际开支为××××美元,由租方负担××××美元,由船方负担××××美元。船方在提起仲裁时已预付×××××美元,与本案仲裁费相冲抵,因此租方应直接将其应承担的本案仲裁费和实际开支计×××××美元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直接支付给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