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MTIN”轮重晶石卸载争议案裁决书
(1994年6月17日)
本案争议产生于申请人船方与被申请人租方之间于1993年1月27日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
该租船合同第36条规定:“产生于本租船合同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裁决应在提交仲裁后3个月内做出,如在此期限内未做出裁决,争议应提交伦敦仲裁员解决”。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已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经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协调,当事人于1994年3月21日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一位独任仲裁员审理,裁决将根据书面材料做出,不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并同意由高隼来作为独任仲裁员审理本案。
一、案情与争议
船方与租方之间的航次租船合同规定,将10000吨散装重晶石从厦门港运至澳大利亚黑德兰港,船方有增减10%的宣载权,不负担装卸平舱费用。
由于黑德兰港卸货遇到困难,导致船舶滞期并给船方和租方增加了额外费用。
船方的申请与索赔:
船舶滞期和额外费用是因租方误述货物违反租船合同所致。“KAMTIN”轮所载货物事实上含有直径达22.86厘米或甚至61厘米的重晶石块和石头,因而在卸货中造成船舶抓斗发生故障,船吊损坏。买卖合同和提单载明的货物为粗重晶石,因此,不应在租船合同中把货物描述为散装重晶石。船方用以支持其观点的依据是:
(1)根据托马斯《论积载》第117页,“重晶石”应是“工业用沙,结晶状的矿石;一种硫酸钡,用于涂料,纺织和造纸填料。稳定角为37度。见沙。”
(2)根据国际海事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附录第122页附件C,对重晶石的要求是:
80%块状:6.4毫米至101.6毫米
20%粒状:6.4毫米
租方实际交运的货物平均直径为15.24至22.86厘米。在租船合同中的误述导致了不可预见的卸货困难并造成船舶抓斗和吊机的损坏,因为当大块矿石被抓斗的嘴卡住时,抓斗就不能完全闭合,此时,卸货工人又在电控部分显示抓斗张开状态的情况下,强行对吊杆操纵升降,使得电控失调,关/合与升降不能同步,频繁发生故障。
1993年9月22日霍奇博士的专家意见称:租方至少应把货物描述为“块状散装重晶石”,最好描述为“直径9(甚至24)英寸的块状散装重晶石”。他还指出:中国W进出口公司和它的下属公司有段时间曾在其广告中称块状重晶石最大粒度为20厘米。霍奇博士的结论为租方有疏忽,未能提供货物性质的充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