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独立于租船合同,与租方是否适当履行了租约中的义务无关。
货物的粒度是由买卖双方决定的事。租方的依据是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收货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
租方对船方的反请求如下:
船舶吊机和抓斗不能正常
工作所引起的额外卸货费 48766.23美元
扣除应付船东的5%运费 9925.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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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41.23美元
加计利息和本案仲裁费用。
二、仲裁庭意见
(一)货物
在考虑11500吨货物的性质和粒度时,第20和21张照片中对角线长2英尺的重晶石块应予忽略。船方提供的照片表示货物主要是块状,直径最大约9英寸。我认为这并不构成租约对货物的错误描述,因为:
1.据陈桂卿、李治平编的《船舶货运》(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58页,“固体散货”包括颗粒、晶粒或较大块状物质组成,其成分基本均匀,并且无任何包装又不能按件计数的货物直接装船运输。”根据人民交通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水运技术词典》远洋运输分册第8页,“散装货”是“不加包装投入运输的块状。粒状、粉状的干质货物。”该批重晶石只要未经包装,其块状粒度的大小不妨碍其为“散装”货。
2.本案货物的性质并不违反Eric Sullivan所编《海运百科字典》第三版的定义,即:“散装货”是“在松散状况下装运的性质单一的货物”。
3.霍奇博士函第3页称“……然而,普遍承认的粒度规格是不存在的,而且在这方面重晶石业的整个情况是有些随意性。实际上,甚至生产者/卖方和买方之间已就最大粒度达成契约性协议的情况下,因交付太大货物所产生的背离合同及其随之而来的问题亦是相对普遍的现象,特别是不发达国家如大出口国中国和印度出售的重晶石,因为这些国家一般仍采用原始的人工(而不是机械)生产办法”。他还称,“况且重晶石业众所周知,船用吊车和抓斗在操作块状货物时特别爱出现问题”。“在用‘散装’一词描述KAMTIN轮承运的重晶石时,“散装”一词用来指大批量的未加包装/散的物质是正确的。”
霍奇博士的上述意见并未支持船方的主张,即散装重晶石总应是沙状的,船方确实没有提供任何有权威性的依据,说明散装货物不可以含有任何块状物质。
4.租船合同和买卖合同是独立的合同。是否违反买卖合同并不决定是否违反租船合同。因此,货物的粒度是否与买卖合同的规格相符是无关紧要的,而且不是我要决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