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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TIN”轮重晶石卸载争议案裁决书

  船方向租方索赔:

  1.未付运费             12406.25美元
  2.厦门港滞期费            427.76美元
  3.黑德兰港滞期资          17147.20美元
  4.黑德兰港吊机修理费         3771.44美元
                    -------
                合计   33752.65美元

  加计上述款项的利息及仲裁费。
  此外,船方还索赔霍奇博士出具专家意见的收费4000英镑。
  租方的答辩及反请求:
  租方在租船合同中没有误述货物。“散装”意为“散的或未包装的”。根据威伯斯特第三版新国际英语词典,未节略的(最新版),第293页,“散装”意为“未分成部分或未分件包装的大宗(货)”。“散装”一词无论如何不涉及货物的粒度。重晶石为天然产品,使用“粗”字是用来强调货物的未加工状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粗重晶石”和“重晶石”同义。所有的“散装重晶石”都是以“粗”的形态出现的。开采出的重晶石是粉、土、砂、块的混合物。中国亦出口经过加工的重晶石,称为重晶石粉,为袋装。即使船方所引证的托马斯《论积载》也提到重晶石的两种包装法,即“袋装和散装”。
  卸港卸货所遇到的困难完全是由于船舶吊机和抓斗处于不良工作状态所致。收货人在过去历次卸货过程中,接待过类似的船吊和相同的抓斗,但从未遇到过本案的麻烦。在“KAMTIN”轮卸货过程中,收货人就船吊和抓斗屡屡出现的机械故障,抓斗同控制线工作不能同步以及抓斗闭合无力等,多次提出书面抗议。
  厦门港装卸货物所用的抓斗是荷花状的,而“KAMTIN”轮的抓斗是蛤壳状并显得老化。当船在厦门港靠泊以后,船长未就货物形状与租约中的描述不符提出任何异议。
  1993年2月10日船方曾派代表到厦门港。他亲眼看见“KAMTIN”轮将装运的重晶石堆在货场,但未就实际交运的货物与租约中所描述的货物性质不同提出任何异议。
  1993年2月18日租方通知B公司,船舶抓斗不适合卸货。当时在电话中反复使用英语词“Orange Peel/Crab grab”(荷花状)和“bucket grab”(蛤壳状)以区分两种抓斗。当时租方对于船舶吊机在目的港的卸货情况尚不清楚,通话主要提及抓斗的形状。
  霍奇博士似乎并不精通重晶石资源和生产,也不了解它的运输和装卸情况。不同的买方根据他们的加工设备对货物粒度有不同的要求。不同产地的货物粒度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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