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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TIN”轮重晶石卸载争议案裁决书

  (二)抓斗和船吊
  荷花状抓斗用于卸载该批货物比船上的蛤壳状抓斗更为适合,似乎是共同点。问题是船方是否应对卸货过程中所遇的故障和产生的后果负责。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原因是:
  1.租船合同第18条规定:“船舶应适航并配备装卸货物设备,包括能操作不少于5吨的抓斗。船东应免费提供设备的充分使用能力。”
  由于租船合同没有规定抓斗的特定形状,租方也没有向船方提供货物粒度的详情,船方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没有理由假设货物将包括直径在20cm以上的重晶石块,船舶配备了蛤壳状抓斗,不能认为船方违反了租船合同;租方在订立租船合同时没有通知船方装运货物的粒度,因而无权要求船上抓斗应是哪一种特定类型。
  2.租方主张故障完全是由于船吊和抓斗处于不良工作状态所致。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船吊和域抓斗在开始卸货时就处于不良工作状态。根据船长或收货人代表联合签署的卸货事实记录,使用二号船吊卸货开始于1993年3月1日1020时,该船吊于同日2110时损坏。使用一号船吊卸货开始于1993年3月2日0400时,该船吊于同日0930时发生故障。没有证据推翻船方主张的船吊是在卸货作业中损坏的。
  关于船吊和抓斗的状况,收货人在1993年3月2日的声明中抱怨“由于抓斗缺乏动力,该轮不能有效地卸货”,“船舶抓斗不适合卸载散装重晶石”。收货人在1993年3月3日的声明中称,“由于船吊的起重缆不能同步,影响抓斗正常操作,该轮不能有效地卸货”。同样的抱怨在收货人1993年3月8日的声明中亦提出来。3月6日,船长写信给收货人,称“回到整个卸货过程中最令人恼火的事是完全的漠视和由于卸载你方货物造成了船舶抓斗和吊车的损坏。原因是在抓取货物时,石块卡在抓斗壳内,导致抓斗被提出舱时处于不能抱合状态。这就导致船吊起重缆把错误信号传给相关的绞车上限制开关和相关的速度平衡控制线路(associatedspeed balance control circuit),它只在抓斗张开/闭合时才变化提升/抓取缆索的速度。在抓斗处于完全抱合状态的正常升/降时间内,提升/抓取缆索的速度同步配合。你会同意在一段时间后,这一问题将复杂化,破坏整个电路和气压计时器的配合,产生了我们现在面临的情况”。香港FENWICK船务公司(墨尔本)AndersonHushes的一封信中称,“对于船吊操作者不顾我船员一再要求他们停止操作而仍然操作抓斗而造成的船舶设备损坏及其相关的费用,船方保留向租方/收货人/装卸公司索赔的权利。货物的石头性质(与成交条件相反)使问题更为复杂,因为在把矿石从舱内提起时,矿石卡着抓斗不能闭合,结果是错误的信号送给在抓斗张/合期间控制提升/抓取速度变化的速度平衡控制线路”。
  基于上述,在我不对船吊损坏的原因和责任表示意见的情况下,既然没有相反的证据,我相信船吊的损坏发生在卸货过程中,而不是在卸货开始时船吊就处于不良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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