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约造成被申请人利润损失,以及其支付下家1亿韩元违约金的损失。
被申请人在其补充材料中称:
1.关于合同标的。
鳕鱼英文称COD FISH,明太鱼(狭鳕)英文叫ALASK POLLACK。鳕鱼属大口鱼目,大口鱼科,大口鱼属;明太鱼属大口鱼目,大口鱼科,明太鱼属。两者不同。
申请人也承认本案合同标的为鳕鱼,亦称包括大口鱼和明太鱼,表明交付大口鱼可以,交付明太鱼也行,但是,国际贸易中不可能存在这种不明确标的的合同。
2.申请人称两种合同文本具有同样效力,中文本合同签的是狭鳕,韩文本合同签的是冷冻鳕鱼。申请人称其履约一直按鳕鱼对待,中国对鳕鱼分类一直不细,狭鳕叫鳕鱼,大口鱼也叫鳕鱼,但申请人的这种说法没有依据。说鳕鱼和明太鱼是同一种鱼是掩盖其违约行为。“太平洋西部经济鱼类词典”明确称COD FISH是大口鳕,即鳕鱼、大口鱼、大头鱼,根本没有狭鳕叫鳕鱼的说法。
3.被申请人与其下家合同是根据本案合同签署的,其标的数量之差是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合同没有准确的数量,合同第3条规定每次交货数量500—600吨,第6条规定信用证开设量最低为610吨货的资金;被申请人与其下家合同规定7天之前被申请人向其下家通知供货,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1993年8月20日传真内容和1993年8月23日传真的发票和装箱单内容,于1993年8月24日与××商会签署479.03吨合同。
4.被申请人于1993年8月24日收××商会1亿韩元定金,于1993年10月24日赔偿××商会2亿韩元定金,其中1亿韩元为赔偿金。
综上,被申请人经修改提出反请求如下:
1.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直接损失50万元人民币。
2.申请人支付本案仲裁费和律师费。
二、仲裁庭意见
(一)法律适用
本案合同未确定应适用的法律,鉴于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均明示表达了适用中国法律的意愿,故本案仲裁庭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
(二)关于本案合同标的物的品名
经查,本案合同有中、韩两种文本。合同第11条第3款规定,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其中,中文本合同第1条有关产品名称规定为冷冻狭鳕原条鱼。韩文本对此的规定,被申请人称为冷冻鳕鱼。被申请人开具的信用证称为COD FISH。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太平洋西部经济鱼类字典”,鳕鱼的英文名称为COD;狭鳕(即明太鱼)的英文名称为MLASK POLLACK。据此,仲裁庭认为,由于本案中、韩两国文字的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两种文本冲突的情况下,以信用证开具的英文名称为准,由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开出的信用证中称本案合同的标的物为COD FISH未提出异议,且在提供的装箱单、发票以及提单等有关本案合同项下货物的单据时均使用COD FISH的品名,因此,仲裁庭认定,本案合同项下货物的品名为鳕鱼,而不是狭鳕(明太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