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冷冻鱼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申请人认为本案的两种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标的中文称狭鳕,据“太平洋西部经济鱼类词典”,狭鳕即明太鱼;合同标的韩文中文称之为大口鳕,申请人提供的货物85%为大口鳕,15%为明太鱼,符合被申请人的要求和合同规定,且双方已依合同规定共同确认该批货物的数量、种类、品种。被申请人提出的100%明太鱼的检验报告背离事实。申请人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依据CIF价格条件,被申请人办理进关手续,承担不能入关的风险,被申请人在不能入关情况下提出100%为明太鱼的检验报告是转嫁风险至申请人,违反CIF术语规则,违背诚实信用的国际贸易准则。
  申请人在其补充材料中对其仲裁请求提出了补充意见,并对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进行了反驳。其要点为:
  1.关于合同标的品名。申请人指出本案合同标的是鳕鱼,申请人提供的“太平洋西部经济鱼类字典”已清楚地说明了鳕鱼、大口鳕和明太鱼的关系,被申请人亦引用该字典,仲裁庭亦应认定该字典作为裁定双方关于品名争议的依据。信用证及来往传真使用COD FISH,是鳕鱼,表明合同的标的是鳕鱼,包含大口鳕和明太鱼(狭鳕),因此,申请人的供货100%符合合同规定。被申请人的反诉与申请人毫无关系。
  2.被申请人提供的其与下家永德商会的合同标的是大口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同标的是鳕鱼,两份合同的标的不一致。被申请人与其下家的合同不可能是根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1993年7月30日的合同签订的。
  3.被申请人与其下家合同称“双方根据1993年7月30日中国××海洋渔业公司和韩国××贸易商社签的俄罗斯产冷冻大口鱼合同,乙方同意全量购入甲方合同签的商品”,但本案合同标的是610吨,不是479.03吨,表明该合同与本案合同无关。
  4.被申请人的下家合同价格高达995美元/吨,与本案合同差价为635美元/吨,申请人怀疑该合同的真实性,且被申请人未提供该合同原件,仅是合同的中文译文和收据。
  5.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否已依据其与下家的合同收取了1亿韩元的定金。其与下家合同于1993年8月24日签署,被申请人于8月28日发传真称本案合同项下货物100%为明太鱼。被申请人于8月28日以后收到定金,合同才生效,若被申请人在明知货物有问题时仍促成与下家的合同生效,便是欺诈。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下家合同是虚假的。
  6.反诉申请已过时效。
  本案合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被申请人在其反诉申请中称根据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参照国际惯例,申请人同意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国法律,时效问题为实体问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