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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鱼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被申请人与其下家的合同,在1998年3月11日之前申请人从不知晓。在长达5年时间里,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提出过任何关于此合同的索赔。被申请人所称双方签署的意向书与本案合同无关。被申请人于1997年10月9日提交答辩书时提出反诉,已过时效。反请求不成立。
  综上,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货款本金167514.8美元,利息53169.2美元,共计220684美元。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同时,申请人请求仲裁庭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提出答辩及仲裁仲裁反请求,主要内容为:
  1.关于合同标的品名。
  合同签署的品种为大口鱼(cod fish),据合同开具的信用证所列品名也是COD FISH。
  明太鱼是韩国限制进口商品,申请人接到信用证后对COD FISH品名未提出异议。如果合同品名为明太鱼,应用POLLACK表示。申请人未对合同及信用证规定提出修改,却发来与合同和信用证不一致的明太鱼。
  2.关于商品检疫。
  商品检疫是依信用证规定,以韩国政府机关所发检疫证为主,申请人大副与被申请人代表共同署名的检疫证为次。
  被申请人代表与申请人大副签署85%为鳕鱼,15%为明太鱼,是依申请人的要求尽快卸完货将申请人送回,被申请人认为对品名的正确检查由韩国检验机关判定。
  韩国检验机关检验结果100%为明太鱼,被申请人依合同规定于2日内将检验报告书传真申请人。申请人无法索取贷款的原因是检验报告书品名为明太鱼与信用证品名大口鱼不同。明太鱼为韩国禁止进口货物,为此被申请人在报纸上受到指责,并受到税务部门调查,物质、精神上受到极大损失。
  1996年1月1日起,韩国允许进口明太鱼,其品种序号与大口鱼完全不同:明太:0303—79;大口:0303—60。
  3.被申请人立即通知申请人货物不是大口鱼而是明太鱼,并提出多种解决办法。申请人开始对错发货表示歉意,并要求换回明太鱼,但未送交韩国海关必需的有关文书。后被申请人经申请人同意,将该批货以比饲料略高的价格卖给日本一公司。
  4.被申请人在确认申请人发的货为明太鱼之后,曾于1993年12月拟定关于大口鱼款项在以后贸易中解决的意向书,但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要求将原货运走或者重新发货。
  5.被申请人于1993年底以每吨125美元开信用证的理由是为了将鱼处理给日本一公司,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后未能将货款返还申请人因为被申请人此期间损失严重,无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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