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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妮特·西”轮安全港争议案裁决书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JANET C”轮是在这样的位置和落水流速一节以上的条件下开始掉头的。而在掉头过程中,要把船艉摆向上游,不仅是十分困难的,也是毫无必要的。船方说“JANET C”轮是在TESTATA MARMI对开距离系缆柱100米处触底的说法是不符合当时的具体情况的,是不可能的。而根据引航员报告的附件“JANET C”轮运动轨迹图看来,船是在5号系缆柱附近距离系缆柱线10-15米处触底的,与TESTATA MARMI对开的浅滩无关。导致在该处触底的原因是“JANET C”轮操纵上的疏忽所造成的。(1)在退出内港过程中,没有充分利用拖轮控制好船的位置和后退速度,以便船艉到达掉头港池中线左右时,能很快停止船身后退,以利掉头。(2)船艉退还掉头港池中线开始掉头操纵时,没有在指挥拖轮向右拖转的同时,自己也采取开车用舵的掉头措施,以便制止“JANET C”轮后退以利掉转。(3)在自己已感后退速度太快,不利于掉转时,所采取的制止后退的紧急补救措施又不坚决。07∶25时只开慢车前进,07∶26时加了车速,07∶28时又改了慢车。倘然“JANET C”轮没有疏忽,操纵得当,这次触底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JANET C”轮触底后,为进行修理曾于2月9日移泊TESTATA 
SILO内侧的ISONZO泊位,并于3月19日以8.99米的更大吃水(由于加添淡水)离开该泊位而未发生事故。这也是该港对于“JANET C”轮并非不安全的补充证明。
  在审理过程中,船方提出:假使该轮不是在事后查明的浅滩区触底,那么,在船长所指出的触底位置竟能发现海图未标明的浅滩,岂不是太巧了?对此仲裁庭指出,根据测深人员ROTELLI的报告和报告的附图表明,所实际测的位置不仅包括MARMI对面的区域,也包括MARMI和SILO出口处对面,甚至包括SILO的对面区域,可见其测深的范围较广。因此,没有理由可以认为发现的浅滩就是触底的位置。
  船方还提出,如果断定船舶触底发生于引航员所说的位置,那么,由于引航员和拖轮长知道MARMI对面存在浅滩,为避开这一浅滩而增加了操纵上的困难,这也是触底的原因。仲裁庭查核全部材料,并未发现引航员和拖轮长知道浅滩存在的证据。而且,从浅滩的位置来看,即使知道它的存在,也不妨碍从107泊位出港的船舶的正常操纵。
  仲裁庭还考虑了船方提出的另一项主张:假使船方关于不安全港的主张不成立,那么,威尼斯属于合同第11条(B)的河港,该款规定:“如果船舶因气候所迫而进入港口或锚地,或驶往浅水港或有浅滩的河流、港口……,则如发生滞留及/或由于滞留而产生的费用,应由租方负担,即使此项滞留及/或费用或其原因是全部或部分地由于船东使用人员的过失造成的。”因此,船方认为,即使触底是由于操纵过失引起的,船方仍有权在修理期间收取租金。仲裁庭认为不论威尼斯港是否属于第11条(B)所指的港口,“JANET C”轮的滞留是由于船舶受损需要修理引起的,而船舶受损的原因与第11条(B)所述港口的特殊性质无关,所以,不能适用该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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