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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妮特·西”轮安全港争议案裁决书

“珍妮特·西”轮安全港争议案裁决书
 (1979年12月29日)


  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诉人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船方)根据和租船人×××(以下简称租方)签订的“JANET C”轮定期租船合同仲裁条款的规定提出的仲裁申请。按照仲裁程序规则,船方指定邵循怡为仲裁员,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席根据租主的委托代为指定俞颍生为仲裁员,邵循怡和俞颍生共同选定孙瑞隆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委员会曾根据仲裁程序规则,对本案进行调解,未能取得效果。
  在双方当事人充分提供论点和证据并通过仲裁庭互相交换以后,仲裁委员会主席和首席仲裁员曾商定于1979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本案,后根据船方要求延至1979年12月15日开庭。12月17日继续开庭,同日审理完毕。船方法律代理胡明正和租方法律代理冯法祖均出庭进行了口头申诉和答辩。
  现将本案案情、责任分析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

  根据船方和租方于1975年12月12日在希腊比雷埃夫斯签订的定期租船合同,“JANET C”轮于1976年1月2日至23日在威尼斯港三个泊位共装货17,066.429吨,船艏吃水8.46米,船艉吃水8.91米,平均吃水8.68米。1月24日07∶10时该轮在两位引航员和前后各两艘拖轮协助下离开最后装货的107泊位倒向BACINO EVOLUZIONE DIMARITTIMA掉头港池掉头出港。当时约处于中间潮位,水流向外,流速大于1节。07∶29时发现船艉触底,舵机失灵。由拖轮拖往RIVA MAR-TIRI泊位检验,查明舵机受损,3月19日修理完毕。在修理期间租方停付了租金。
  船方认为,该轮触底的原因在于威尼斯港对“JANET C”轮是不安全的。船方申诉了下列各点:
  1.触底后,应船方要求,港务当局和威尼斯法院分别于1976年1月31日和2月17日指派海事检查员检查、测量BACINO EOLUZIONE DI MARITTIMA掉头港池的水深和河底情况。两次检查结果基本相同,查明在TESTATA MARMI泊位对面一侧的河底有一浅滩,从TESTATA MARMI泊位中部开始向东南方向延伸大约100米,位于系缆柱第8号到第10号之间,从系缆柱开始向运河中心延伸大约100米。浅滩上面水深平均6.5米到7米之间,而海图上标明的水深为9-10米,浅滩由硬粘土构成,上面有0.35米到0.45米厚的稀泥。
  2.从海图上看,在BACINO EVOLUZIONE DI MARI-TTIMA掉头港池有两个地方的水深不超过8米;系缆柱第3、4、5号附近和第8、9号附近。但根据航海日志和船长的报告,该轮不可能在该处触底,因为:(1)触底时,船距系缆柱线100米;(2)舵令是右舵;(3)从07∶18时至07∶25时拖轮一直在拖船艉。由于船长、引航员和拖轮长都不知道浅滩的存在,因此该轮在掉头时发生触底。在开庭时,船方补充申述理由称,假使判定由于引航员和拖轮长知道浅滩的存在,在掉头时为了避开浅滩而发生触底,也说明掉头地点对该轮是不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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