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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妮特·西”轮安全港争议案裁决书


                  二

  仲裁庭认为,为了判断威尼斯港(或其107泊位)对“JANET C”轮是否安全,首先要确定该轮触底的位置。
  关于船舶在触底前的操纵情况,船方和租方分别提供了材料,其中:
  1.船长于1976年2月11日向威尼斯法院提出的报告中称(依据航海日志):
  “07∶10时 在拖轮协助下离开107泊位,启用雷达
   07∶18时 慢速前进
   07∶19时 停车,在拖轮协助下前往主航道掉头
   07∶25时 慢速前进
   07∶26时 全速前进,右满舵
   07∶28时 慢速前进
   07∶29时 全速前进,触底,三副(1月24日船长声明中是二副)报告船距系缆柱约100米”
  2.1976年1月25日引航员DE LEO先生的报告称:“……当时潮水大约是中间潮位,水流向外,流速1节以上。07∶10时在前后各两艘拖轮协助下沿内港中线退离泊位。在接近出口时该轮被压向SILO一侧,命令慢速前进,右满舵,并叫拖轮把船艉拖向MARGHERE,然后停车,使船后退一些。当船艉到达掉头港池的中线时,又命令慢车前进,右满舵,继而全速前进,因为该轮被落潮迅速压向下游,难以制止后退,难以向右掉头。拖轮以最大努力在正横使船掉头,此时船艉退到离系缆柱约10米处,缓慢地,但继续地掉头。……船长通知舵机损坏,要求临时靠泊。”
  3.1976年1月24日AUSUS拖轮长的报告称:“在‘JANET C’轮出了内港,我们按照引航员的命令,开始向右掉转过程中,当认为‘JANET C’轮后退太快时,我们通知引航员要他开全速进车。同时我们拖轮为了协助停止‘JANET C’轮后退也尽了最大的努力。在距离系缆柱线10到15米处,我们成功地稳住了‘JANET C’轮。”
  1976年1月28日VALIDUS拖轮长的报告称:“我们受命拖‘JANET C’轮横离泊位后,拖它后退到内港对开调头港池去。当‘JANET
C’轮一出SILO和MARMI两端的口子,引航员即命令向右边拖,我们立即驶向右边并开足机器开始拖引。当只见‘JANET C’轮继续后退,而不见该轮船艉有任何动车迹象时,我们要求了引航员几次加大前进车速。为了使‘JANET C’轮停止后退和向右掉转,我们尽力向右和‘JANET C’轮的前方拖引。我们成功地在距离系缆柱线少于15米处稳住了‘JANET C’轮。”
  对上述材料,可以作如下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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