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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妮特·西”轮安全港争议案裁决书

  3.从航海日志等材料中可以看出无论船长、引航员或拖轮长在操作上都没有疏忽。
  船方认为,租方由于违背了合同第二条关于安全港的规定,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船方要求仲裁庭裁决租方赔偿下列损失,并加计利息:
  1.停租期间的租金和燃油费 182,606.30美元
  2.修理费         233,799.25美元
  3.其他费用         21,215.85美元
    总计          437,621.40美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船方补充要求仲裁庭考虑船方的选择性索赔,即“JA-NET C”轮在威尼斯的滞留属于租船合同第11条(B)所述的情况,租船人无权停租,应当补付该滞留期间的租金和燃油费182,606.30美元,另加利息。
  租方不同意船方关于威尼斯港对“JANET C”轮是非安全港的观点。租方提出,在派船去威尼斯港之前,租方通过其船代理向威尼斯港务当局了解到,威尼斯港的最大吃水限制是9.14米(30英尺)。在装货时,租方考虑到这一因素。该轮在开航时的最大吃水为8.91米,这是威尼斯港最大吃水限制之内的吃水,在当时是安全的。在开航时,船长和引航员对此吃水均未提出异议,这说明他们也认为此吃水是安全的。“JANET C”轮是在四艘拖轮的协助下,利用落潮的水流,退出“BACINO DI MARITTIMA”并准备在“BA-CINO EVOLUZIONE DI MARITTIMA”掉头港池向下游掉头出口。根据意大利版海图“BACINO  EVOLUZIONE  DI
MARITTIMA”正对“BACINO DI MARITTIMA”口外的水域,其深度可供最大吃水为8.91米的“JANET C”轮掉头的宽度为300余米,“JANET C”轮船长158.6米,利用拖轮和落潮水流,配合适当的操纵,在“TESTATA MARMI”码头下游一端水域,安全掉头并无困难,没有利用“TESTATA MARMI”码头对面水域的必要。而且,在落潮时,船横在中流摆动船艉,退向上游,也是比较困难和不可取的。所以认为威尼斯港对“JANET C”不是安全港,是没有根据的。根据该轮当时的操纵情况,如引航员和拖轮长报告所说,触底发生在离系缆柱10-15米处,是可信的。至于船方主张航海日志所载(即船长所说的)触底是在距离系缆柱100米处是不符合事实的。
  按合同第27条的规定,由于船方雇用人员的疏忽造成船舶损坏,租方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根据合同第11条(A)的规定停租,租方要求仲裁庭驳回船方的一切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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