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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中可知,近两年来,在中国知网的论文收录范围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76人发表与“金融危机”这一检索词相关的论文共计30篇[13]。检索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些论文肯定对此次金融危机给予了关注,做出了回应,因为这些论文的标题就非常鲜明的体现了这些关注和回应,例如,《华尔街金融危机中的法律问题》、《金融危机的经济法解析》、《金融监管权法理探究——由金融危机引发的思考》,等等。 不过,我必须强调的是,在总体上,这些统计结果仅仅表明近来经济法研究与“金融危机”这个词语之间的某些相关性。我也声明了,这两者之间相关度的强弱则在所不论。也就是,这些相关性是一种粗浅的定性分析,而非定量分析。分析到此,能够粗略地估算出经济法学界对金融危机的回应,但,这只是第一步,并且只是粗略的估算。 粗略的主要原因在于,我们无法从“30”这个数字和这些论文的篇名判断,经济法学界到底做出了什么回应,回应的内容是什么;甚至于,我们有理由怀疑,某一篇论文篇名中的“金融危机”根本就不是指的此次金融危机,而是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危机”,抑或是指“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如果是这样,那么,这样的论文根本就不是本文要讨论的对此次金融危机的回应。 我们不妨作个简单的文本分析,看看以上30篇论文与此次金融危机的关联度。如果某篇论文的主题是与本次金融危机直接相关的,则将其归为第一类,此类论文共计15篇。其中,有的论文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宏观视角分析了金融危机的原因,强调了经济法学研究金融危机的价值和必要性;[14]有的分析了华尔街金融危机中的暴露出来的多重法律问题;[15]有的从金融法视角开展了金融监管权的法理研究,[16]探讨了风险控制[17]、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18]提出了新的法律责任模式,[19]强调了金融合约安全港的重要性,[20]论述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制度完善和外资入股农村金融的问题;[21]有的认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则成为此次增值税改革最强劲的刺激之一”,[22]也有的从中反思了劳动法的定位和制度选择[23],甚至还有的从金融危机中看到了经济法的重要价值。[24]如果某篇论文间接涉及或者提到了本次金融危机,则将其归为第二类,此类论文共计4篇,分别为经济法理论回顾[25]、研讨会综述[26]、中国法治进程评析[27]和虚拟经济立法研究[28]等内容。如果某篇论文所说的“金融危机”是指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则将其归为第三类,此类论文共计5篇。[29]第四类论文所指的“金融危机”都是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危机,并非特指某一次,共计6篇。[30]这样的分析似乎令人惊讶,以最为宽泛的尺度计算,经济法学者群对此次金融危机做出回应的论文是19篇(第一、二类之和)。 但是,有一个必然存在的质疑会接踵而来。那就是,我们也依然无法从“30”和“19”这两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数字判断出“多”或者“少”,也就是说,这些与“金融危机”这一关键词相关的论文算多吗,和什么相比而言是多,和什么相比而言是少呢?这样的质疑都是非常合理的,也是有必要予以回答的。 三、与其他部门法学者群的比较 如果仅从表1去分析,确实不能说明太多的问题。我们既可能得出一个乐观的结论: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经济法学界在短短的一年多的时间内,竟然发表了如此之多与金融危机相关的论文;我们也可能得出一个悲观的结论:近两年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76人只发表与金融危机相关的论文30篇,仅占他们论文总数(473篇)的6.34%,人均0.39篇,并且,这些论文集中于18位学者,有58位学者没有相关论文;甚至,还可以说,如果按照上文的文本分析,则数量显然太少(19篇)。之所以可能有这样的分歧,主要是缺乏一定的可供比较的参照物。可能想到的参照物,便是长期以来与经济法学“剪不断、理还乱”的几个部门法学科,即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不妨以这三个部门法学为代表建立一个参照系,将它们近来与“金融危机”相关的论文数据与经济法学界的数据作一个对比,看看结果究竟是乐观还是悲观。先予说明的是,对以下的数据,我力求精确,反复进行了核实,如果有误,当然需要修正,但并非本人为达到先设的结论而修改了数据。 首先,我们以民法学为例,按照前述经济法学相关数据统计的方法[31],以民法学会常务理事[32]发表的论文为研究样本,在中国知网中检索这些学者与检索词“金融危机”相关的论文,检索结果如表2所示[33]。 表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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