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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对金融危机的回应看经济法学

  
  
  
  
  
  
  
  
  
  
  
  
  
  
  
  
  
  
  
  
  
  
  
  
  
  
  
  
  
  
  
  
  
  
  
  
  
  
  
  
  
  
  

  

  
民(商)法

  
5372

  
2

  
题名

  
经济法

  
体系

  
29

  
主体

  
28

  
责任

  
33

  
价值

  
55

  
民(商)法

  
99

  
3

  
关键词

  
经济法

  
体系

  
24

  
主体

  
31

  
责任

  
28

  
价值

  
25

  
民(商)法

  
29

  
4

  
主题

  
经济法

  
体系

  
1107

  
主体

  
659

  
责任

  
466

  
价值

  
544

  
民(商)法

  
1332

  

  从表5和表6的数据比较来看,近两年内,在全文检索和主题检索两项指标上,经济法学界与“金融危机”相关的论文数都低于、甚至显著低于与“体系”、“主体”、“责任”、“价值”或“民(商)法”相关的论文数。不过,“体系”、“主体”、“责任”、“价值”等词语是法学领域的常见词语,也是常见的论文主题,全文和主题中出现这些词语的频率是比较高的,尽管以“经济法”一词进行了限定,但仍然可能失之宽泛,例如,某论文讨论宏观调控法主体,这篇论文的全文中完全有可能出现“经济法”与“主体”这两个词语。故,全文检索和主题检索两项指标仅作参考。更为精确的是题名检索和关键词检索,试想,某篇论文的题名中同时出现“经济法”与“体系”一词,更大的可能性是论述“经济法体系”而非其他。当然也有例外,但实质上不影响本文的比较。从题名检索看,与“金融危机”相关的论文数仅低于“民(商)法”相关论文数,而高于其他主题的相关论文数,从关键词检索看,与“金融危机”相关的论文数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因而,总的来说,金融危机的确已成为最受经济法学界关注的主题之一。

  

  结合前面几个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经济法学者群的样本分析[52]与学科概貌的分析[53]可以得出基本一致的结论,即,经济法学是前述几个部门法学中对此次金融危机给予最多关注、回应最多的,这些关注和回应是其学科特色与使命所要求的,也与金融危机的迫切性成正相关关系,真可谓殊途同归。


  

  不过,经济法学2008年至2009年有关金融危机的论文数占本学科收录论文总数的6.12%(见表5),而同期经济法学者群有关金融危机的论文数占其论文总数的6.34%(见表1),仅比前者高出0.22个百分点。而民商法学同期相应数据之差为3.67个百分点(4.55%-0.88%),行政法学同期相应数据之差为2.15个百分点(4%-1.85%)。显然,民商法学者群(常务理事)和行政法学者群(常务理事)普遍比他们所属部门法学的其他学者更加关注金融危机,而且关注的程度高出很多。而相比之下,经济法学者群(常务理事)并没有同样显著的表现。


  

  以上这些数据分析,对其可以作何种解释?基于我个人对经济法学的价值判断,在下文稍作评价。


  

  五、并非结论的结论


  

  之所以单列一部分来阐述对以上数据分析的判断和评价,是因为本部分的风格与前文将有较大差异,主要的差异就在于前文是举数字、摆事实,相对来说比较客观,而这一部分直接涉及到价值判断,甚至就是以我的价值判断作为前提来构建的,因此其主观色彩必然浓厚,也因此而不能作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结论,姑且当作需要以后进行反思和证伪的假设。


  

  前文的数据确实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分析的角度也可以有许多,在此仅集中关注三个方面的反差。


  

  首先,关注度与广泛性的反差。经济法学对金融危机的关注是比较多的,尤其以2009年为最,大概每10篇论文中就有1篇提及“金融危机”,但同时也意味着,每10篇经济法论文中还有9篇只字未提“金融危机”,并且,还须考虑到这样的比例没有排除诸如“东南亚金融危机”之类的情况。而前文经济法学者群的分析也表明,对此次金融危机的回应过于集中于少部分人和少部分论文。因而可以说,经济法学对金融危机关注得不够广泛,至少这场全球性灾难不如民(商)法广受关注。近两年内,“民(商)法”继续深入渗透到大部分经济法学论文之中,大概1/3的论文提及了“民(商)法”,不少论文即使在谈论某个制度问题时,也会说“该问题民商法无能为力,而经济法大有可为”之类的。在此不讨论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问题。只是,试想,如此规模大、波及广的金融危机爆发,经济法学有哪些理论领域可以对此无动于衷呢?面对这样的数据,我们自然稍有不甘,年轻的经济法学界面对渗透经济生活每个角落的金融危机,其回应的声音依然不够宏亮。因为,经济法有着强烈的现代性和经济性特征,[54]关注经济生活、解决现实问题应该是经济法学的学科特色和历史使命之一,经济法学理应普遍而广泛地研究此次金融危机。由此看来,留待经济法学的时代使命似乎依然沉重,更多的经济法学者还应作出他们的贡献。


  

  其次,总论与分论的反差。在我看来,除了极个别的领域,经济法学从总论到分论均应对金融危机作出回应,至少,这场波诡云谲的危机可以成为学者思考理论问题的一个背景或切入点。一些学者已经指出,经济法学者可以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政法、税法、产业法、价格法、计划法、经济法责任等诸方面来解析金融危机。[55]而检索结果表明,大部分的论文都是从金融法、财税法等角度来解析金融危机的,从经济法总论来分析金融危机的少之又少。似乎,经济法研究总论分论两张皮的情况在金融危机下充分暴露,甚至进一步恶化了。其实,就经济法总论来说,在金融危机中,各种各样的国家与市场关系的面貌、调控或干预的方式、效率与公平的抉择,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当然,似乎在一般情况下,就与现实问题的关系而言,分论研究比总论研究更贴近现实,但,也肯定不是说,总论就要疏远现实。尤其对于经济法而言,总论部分的各家理论还缺乏足够的证伪过程,更应该主动亲近现实,到现实中去检验其合理性与科学性。危机来临,既是祸害,也难说不是千载难逢的机遇,僧人出关要过极其艰险的铜人阵,而此次金融危机,就恰恰是检验各种经济法理论的极好铜人阵。所以,留给我们的疑问就是,总论是否能提高对现实生活的亲和力呢?总论能否对现实生活有足够的解释力呢?


  

  最后,问题与主义的反差。问题与主义是长期以来困扰经济法学的两条研究路线。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经济法学由于面临自身学科地位和学科自治的严重危机,难免侧重于研究“主义”,强调合法性、正统性、自洽性等等。而今,我们似乎看到了问题与主义两条路线的融合并存。关于金融危机这个现实问题的研究数量甚至超越了传统的“主体”、“体系”、“地位”等关乎主义的研究。看来,路线之争似乎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并非“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而是出现了问题与主义的共生共荣。问题与主义和平共处的可能性在金融危机面前得到了淋漓尽致的阐释。而问题与主义的关系处理不好,恐将导致经济法学自身的危机。就目前来看,经济法学自身学科自治的内部危机尚未完全解决,又突然遭遇需要其作出回应的外部危机——金融危机,可谓危机复危机,危机何其多。内部危机和外部危机是一个连环套。一方面,内部危机不能解决,则无法建立一套自洽圆满的理论体系来解释现实世界,甚至还要忙于向其他部门法学强调本学科的合法性,自顾尚且不暇,何以抽身回应外部危机?另一方面,外部世界发生的金融危机提供了很多没有解决或者尚未解决好的法律命题,如此千载难逢的机遇,经济法学本可以大展身手,充分展示其学科魅力,但如果不能很好地回应这些法律命题,则将进一步危及经济法学的公信力,产生经济法学科的合法性危机。内部危机和外部危机很可能恶性循环,这就是经济法学面临的新的、更大的危机。如何解决这些危机?问题与主义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应该是解决之策。当前两条路线的并存是一个良好的开局。但另一方面,我也警醒地追问,两条路线的融合并存是否能成为一个常态?对金融危机这个现实问题的关注是现实压力逼迫下的特殊反应吗?统计表明,关于主义的研究依旧占据了相当的份量,经济法的体系、主体、地位、责任以及其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依然是经济法领域主要的研究内容,甚至在经济法学科地位已经确立的今天,仍有大量的研究纠结于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因此,尽管问题研究的数量显著增长,但问题研究仍显不够,各种经济法理论面对金融危机,在运用自身理论进行解释或制度建构时,都远不如与民商法展开交锋时的激烈,也不如各种经济法理论互相争论时的热烈。这就似乎可以对前面的几个数据进行解释了。即,经济法学作为新生部门法学,当然缺乏一定的学科安全感,自身建设的许多任务尚未完成,分散了部分研究资源,这也许就是前述经济法学者群在个别指标上低于商法学者群的原因之一。当然可能还有其它原因,但请允许暂且搁置对这些原因的探讨,而集中于对经济法研究主题的考量。基于传统研究主题(体系、主体等)长期以来的强势,我总不免有种担心,当金融危机大潮退去,外部的现实压力顿减,生活复归于平静,经济法学又将重复昨天的故事,高举主义的大旗,“东风压倒西风”。尽管如此,担心归担心,对问题与主义的并存,我仍愿意抱着十分的信心。


  

  从金融危机这面放大镜看到的三个反差,以及未曾述及的其他问题,置于经济法学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有其特别的学术价值,它们再次强调了现实问题的复杂和法学研究的使命。当变动不居的现实世界展现给世人一幅幅陌生的图景,给法学人提出种种亟待回复的问题时,当“传统的法律学者也越来越无法回答有关法律的最迫切的问题”时,[56]已过而立之年的经济法学,应当能以自身的学术贡献,迎接十年后的更多成熟,并自信于不惑之年。


【作者简介】
何锦前(1979-),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讲师。
【注释】比如作为知识的经济学理论与作为制度的法律法规,都在危机中呈现出很大不足甚至弊端。
这是第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学者们达成的基本共识之一,对此也有一定争议。可参见,该会议印发的会议简报;或,管斌:《第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
其实,2009年经济法学年会的主题“金融危机与经济法”,特意注明“可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制度建设等多个角度研讨”,隐含的逻辑就是“从经济法学看金融危机”,参见,http://www.cel.cn/show.asp?c_id=466&c_upid=0&c_grade=2&a_id=11401,2009 年10 月18 日访问。
恩格斯曾指出,从笛卡尔到黑格尔、从霍布斯到费尔巴哈这一长时期内哲学思想的发展,真正推动他们前进的,主要是自然科学和工业的强大而日益迅猛的进步。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版,第226页。
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2-63页。
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页。
参见,邱均平:《世界一流大学及学科竞争力评价研究报告》,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3-8页。
会议是不少的,如,2009年4月18日“金融危机下的税收与法治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办,参见,http://www.law.pku.edu.cn/News/articledisplay.asp?NewID=2777,2009 年10 月18 日访问;2009年6月21日“金融危机的经济法对策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办,参见,http://www.law.pku.edu.cn/News/articledisplay.asp?NewID=2904,2009 年10 月18 日访问。但,何种规格的会议应计算在内,被媒体报道的会议是否都应计算在内,未被报道的会议应否计算,很难确定。
有的经济学家认为金融危机的起点应从2007年起算,如,刘伟:《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国宏观经济走势与宏观调控政策》,载《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09年第4期;刘东:《国际金融危机的缘起、走势与应对》,载《新远见》2009年第5期。有的则认为从2008年起算,参见,专题栏目“危机爆发周年,话说金融监管”,载《国际融资》2009年第9期,;甚至有的明确以“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公司申请破产保护”为起点,参见,人民网、中国网、新浪网、搜狐网等主要门户网站的“金融危机周年”专题栏目。
常务理事的数据来源为经济法网,参见,http://www.cel.cn/show.asp?c_id=461&c_upid=449&c_grade=3&a_id=11240,2009 年10 月18 日访问。
因部分学者有同名同姓者,故分别以作者单位对这些学者的检索进行了限制。单位均以经济法网上该学者最新论文所署之单位为准。
数据最晚截至2009年10月19日。
同一作者的数篇论文可能内容相同,但在计算数量时未作减除,因为要与后文的统计尺度保持一致。
张守文:《金融危机的经济法解析》,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
吴志攀:《华尔街金融危机中的法律问题》,载《法学》2008年第12期。吴志攀:《华尔街金融危机的法学思考》,载《经济法论坛》2009年第0期。
程信和,张双梅:《金融监管权法理探究——由金融危机引发的思考》,载《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徐孟洲,周宇知:《美国次贷危机的金融法分析》,载《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杨松:《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法律思考》,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杨松:《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法律思考》,载《辽宁法治研究》2008年第4期。
岳彩申,楚建会:《论金融创新领域法律责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美国次级贷款危机的教训与启示》,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
冯果,洪治纲:《论美国破产法之金融合约安全港规则》,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3期。
李长健,罗洁:《论金融危机下农村合作金融的制度完善——以外资入股为视角》,载《区域金融研究》2009年第8期。李长健,罗洁:《金融危机背景下外资入股农村合作金融研究》,载《武汉金融》2009年第6期。
刘剑文:《机遇与挑战:全球经济危机下的中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载《中国税务》2009年第1期。
王全兴,何平:《当前危机应对中劳动法对策的定位和走向》,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王全兴,何平,谢天长:《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我国劳动法的选择》,载《中国劳动》2009年第5期。
李友根:《制度创新与风险监管》,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
漆多俊:《中国经济法理论之创新与应用——30年回顾与启示》,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4期。
曹斐,张守文:《法治建设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北京大学法学院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学术研讨会”综述(一)》,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陈云良,李斌:《法治的迂回——2008年中国法治进程分析》,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
胡光志,雷云:《法律制度供给与地方虚拟经济立法问题》,载《重庆社会科学》2008年第9期。
分别是,符启林,罗晋京:《粤港澳经济一体化和法律保障机制初探》,载《政法学刊》2008年第4期。岳彩申:《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以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为中心的研究》,载《经济法论坛》2009年第0期。李长健,阮晓毅,董芳芳:《区域生态化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本落脚点》,载《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杨松,闫海:《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条文分析与规范重构》,载《时代法学》2008年第3期。杨松,闫海:《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条文分析与规范重构》,载《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中国的视角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2008 年。
分别是,王肃元:《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下金融安全与发展的法律完善》,载《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1期。项俊波:《中国经济结构失衡的测度与分析》,载《管理世界》2008年第9期。李长健,任斐:《和谐监管: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的新路径》,载《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7期。曾艳军,王全兴:《协调WTO规则与市场规制法的法理分析及路径选择》,载《求索》2009年第1期。陈乃新,夏远航:《构建科学的经济法之探索》,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陈乃新:《论劳动力权是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兼论研究经济法权利应突破三大理论障碍》,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其他法学各学科召开的会议也不少,如,2009年5月19日至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在扬州市召开“政府法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的作用研讨会”,参见,http://fgs.ndrc.gov.cn/wqfxx/t20090615_285977.htm,2009 年10 月18 日访问。之所以不用相关会议的数量来比较各学科对金融危机的关注,是因为,无法测算各学科的会议谁多谁少,甚至无法说某一个会议主要是哪一个学科的,同一个会议可能设定了多学科的主题且有多学科的学者参与,如,2009年6月24日,海峡两岸“金融危机的法律调整和对策”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研讨会共分为三个主题,分别为“民法与商法”、“金融法与证券法”和“刑法与行政法”,见,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5323,2009 年10 月18 日访问。
常务理事的数据来源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参见,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4884,2009 年10 月18 日访问。虽然该网页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常务理事名额,但因为无法得知该学者姓名,故未作统计。
因部分学者有同名同姓者,故,分别以作者单位对这些学者的检索进行了限制。单位均以中国民商法律网上该学者最新论文所署之单位为准。
数据最晚截至2009年10月18日。
常务理事的数据来源为,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网站,参见,http://cn-commerciallaw.org.cn/,2009 年10 月18 日访问。
因部分学者有同名同姓者,故,分别以作者单位对这些学者的检索进行了限制。确定作者单位时参考了中国民商法律网和中国知网等资源上该学者的单位名称。
数据最晚截至2009年10月19日。
常务理事的数据来源为,法治政府网,参见,http://law.china.cn/features/2008-10/07/content_2943830.htm,2009 年10 月18 日访问。
因部分学者有同名同姓者,故,分别以作者单位对这些学者的检索进行了限制。确定作者单位时参考了法治政府网和中国知网等资源上该学者的单位名称。
数据最晚截至2009年10月19日。
这也是本文一个隐含的前设,但无法给出一个客观的量化标准来说明各部门法学应该对金融危机给予的关注程度。
范健:《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8期。
周友苏,廖笑非:《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与完善》,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2期。
杨海坤:《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行政权的运行和规制——以政府救市为例》,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姜明安:《行政监管裁量权的法律规制》,载《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袁曙宏:《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需要高度重视法治》,载《今日中国论坛》2009年第8期。
民法学者主要从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制度等方面关注金融危机,如,潘修平,王卫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4期。但这方面的论文似乎会产生学科定性的争议。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6月版,第89-91页。吕忠梅,陈虹:《经济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145页以下。
李昌麒:《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102页。
刘隆亨:《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39页以下。但该书认为,商法就其基本内容来说,应划归经济法。
此处系借用李泽厚的语句,并非其原本的意义。
数据最晚截至2009年10月26日。全文检索时,2008年和2009年检索的数据之和与2008-2009年单次检索的结果相差11篇,故以两年数据之和为准进行了修订。
数据最晚截至2009年10月26日。
通过全文检索后统计,与金融危机相关的论文占经济法学者群论文总数的比例为6.34%,见表1。
以“金融危机”为检索词的全文检索结果为984,占经济法学科同期论文数的6.12%,见表5。
张守文:《经济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2月版,第48页以下。
张守文:《金融危机的经济法解析》,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
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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