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对金融危机的回应看经济法学
何锦前
【摘要】与其他部门法学相比,经济法学给予了此次金融危机更多关注和研究,但就其学科特色和时代使命而言,经济法学对金融危机的研究仍然不足,研究的普遍性、广泛性有待加强,尤其应加强经济法基础理论对金融危机的研究。从经济法学对金融危机的回应也可以看出经济法学仍需进一步处理好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问题研究和主义研究的路线之争问题。
【关键词】金融危机;经济法;回应
【全文】
你站在桥上看风景,看风景的人在楼上看你——卞之琳
金融危机的脚步似乎已经没有先前那么嘈杂,危机重创下的世界正在疗伤或康复之中,没有了危机来临时的仓惶应对和四面出击,现在该腾出一点时间打扫屋子、梳理思绪了。近代社会科学发展以来,为人类提供了丰富多彩的知识产品和制度工具,但似乎,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我们的经验和知识在金融危机的挑战下愈发显得那样捉襟见肘。[1]恰恰是因为这样的窘境,金融危机给人类提供了更新知识、革新制度的良好机遇,为社会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新鲜生动的案例。近两年来,我们发现,在中国社会科学界,越来越多的目光集聚于“金融危机”这个焦点,讨论热烈,宏论纷飞。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经济法学与金融危机等现实经济生活有着天然的、密不可分的联系。在危机挟势掩杀之下,已过而立之年的经济法学[2]究竟做出了何种回应,这种反应符合其肩负的学科使命吗?
一、问题的提出
文章开头这一问题的提出,还有这篇文字的出现,完全是一个偶然的结果。一段时间以来,与很多人一样,我试图从经济法学角度思考有关金融危机的议题,于是开始关注从经济法学角度研究金融危机的论著,无意之中发现了一些有意思的现象,觉得也很有思考的必要。于是,顺理成章地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经济法学是如何回应此次金融危机的,对这种回应我们可以作出什么样的判断?对这个问题的好奇引发了接下来的一系列思考。尽管这些思考并非我的初衷,但是,它们成为了新的主角。就这样,本来的副产品成了正规产品,当然,但愿它不要成为知识生产上的劣质产品。
我承认,这种思考与当前经济法学界的主流是不太合拍的。比如,主流是准备从经济法学看金融危机,本文是准备从金融危机看经济法学;[3]本文的关注点主要在经济法学,金融危机仅仅是一个观察经济法学的放大镜;从经济法学看金融危机,看的效果如何,可能得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检验以后才知道,而从金融危机看经济法学,我们可以看到当下经济法学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格局。我并非有意要与主流不合拍。我只是认为,可能从更自我(不是对个人,而是对学科)的角度而言,我们在思考金融危机的同时,还得思考,我们是如何思考的,以及何种思考是需要的。我的这些思考,没有、也不能脱离金融危机的现实,没有、也不能跳出经济法这个语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的思考又依然是主流的。
思考的主线是什么呢?如果提炼出三个词语,则应该是“经济法学”、“金融危机”和“回应”。如果这里所指称的“回应”仅仅是“有没有回应”这个事实,那么,恐怕没有太多探讨的必要,因为毋庸讳言,经济法学事实上已经对金融危机做出了回应,这是毫无疑义的。本文所要追问的是,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人人呼喊“狼来了”的时候,经济法学到底做出了“何种回应”,这里关系到经济法学回应的数量和质量。但,紧接着问题就来了,即,经济法学固然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联,但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是否必须对金融危机等现实世界中的重大社会现象做出回应呢?这似乎仍要回到对社会科学的定位的探讨上来。
社会科学与现实生活到底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一直以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本文所秉持的观点是,社会科学不是简单的映射现实的玻璃镜片,但实践是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必然要关注现实,这是现实的需求,更是社会科学自身发展的需求。[4]作为社会科学分支的经济法学,其本身是工业革命及其后的经济实践催生的产物。经济法学最早诞生于德国,就与该国的“经济垄断、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及其以此为基础产生的大规模经济法的立法分不开”,[5]经济法学发展的历程表明,它与其他法学门类一样是经验性很浓烈的学科,甚至比某些法学门类更关注社会经济现实,它必须密切关注现实生活并做出回应,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自身的理论构建,惟其如此,才能具备对现实的解释力,才不会与现实脱节,不会被现实抛弃。经济法作为一种回应型法[6],本身是要与时代同步的,而研究经济法的经济法学同样应具备回应性特质,应对时代发展脉搏有高度的学术敏感,惟其如此,才能保持旺盛的学科生命力。
二、经济法学学者群的样本分析
那么,作为经验性和回应性色彩浓厚的经济法学,对金融危机究竟做出了多少回应呢?这个问题的解决,先须确定一个衡量的标准尺度。否则,无法回答“多少”这个问题。可以选择的标准尺度很多,起码有两个,一是科研生产力,一是科研影响力。[7]具体来说,科研生产力的指标可以包括,有关金融危机的座谈会和研讨会的次数、与金融危机相关的学术论文的篇数、纸质媒体或网络媒体上的文章数量,等等;而科研影响力的指标可以包括,相关论文被引用次数、相关观点的知名度、相关建议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的数量或程度,等等。但是,一方面,由于座谈会、研讨会[8]、媒体文章数、观点知名度很难有一个现成的、统一的平台提供比较,从浩如烟海的资料中搜集相关的信息基本上成为了不可能完成的项目,并且受限于搜集者的学术偏好和研究视野,的确很难保证信息的客观性和衡量的公正性;另一方面,金融危机迄今为止也才不过一年多的时间,金融危机相关论文的被引用次数在短期内比较少;再者,有关金融危机的建议被采纳情况也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我们很难准确的知道此建议与彼建议有没有被接受、多大程度上被接受,即使可以去搜集这些信息,由于缺乏高度透明化的建议采纳公示机制(一般是相关部门直接反馈意见给提出建议的学者个人),信息成本高昂;所以,本文仅将选择的标准限定在学术论文的数量。我想,都能认同的一点是,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之于学者的研究来说,无论如何是他们关注现实的最重要的途径和载体,即使不是唯一也是最重要之一,它是学者们在会议上发表讲话、在媒体上发表时评所无法取代的。关于学术论文的公开发表数,我们有一些现成的操作平台,比如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万方数据库等等,中国知网收录的论文数量比较全面,收录速度较快,因此,我们选取中国知网作为平台和数据采集的来源。也就是说,中国知网上这个平台上发表的有关金融危机的论文将成为我们搜寻的目标。鉴于金融危机发生的时间大体在一年到两年期间,[9]我们把回应金融危机的论文也限定在近两年,在此之前也有许多回顾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预测全球金融危机的论文,均在所不计。
还有一个操作层面的问题要解决。那就是,既然要明确“经济法学界探讨金融危机的学术论文数量”,那么,我们是否须对“经济法学界”下一个定义,以界定具备什么资质、条件的人才是经济法学界之一分子。这种界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界定很难客观、科学,二是即使界定清楚了,总量的计算成本也太高。因此,我准备采集一定数量的具备代表性的样本,通过分析样本来大体估算出经济法学界对金融危机的回应。这应该是一个相对合理和可行的方式。本文所采样本是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这一学者群所发表的论文,[10]这些学者都是当今经济法学界颇具学术创造力和影响力的人物,他们的论文代表性自不待言,样本量也适当,共计76人。
这样,我们在中国知网(含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中,以某学者姓名为检索词[11],以2008-2009年为时间段,在“政治军事与法律”和“经济与管理”两个范围内检索,所得结果为“论文总数”;然后,以所得检索结果为基础进行二次检索,检索项为“全文”,检索词为“金融危机”,检索结果是该学者所发表的与金融危机相关(相关度的强弱则在所不论)的论文数,本文称之为“相关数”;两次检索均为精确检索;检索结果如表1所示。
表1[12]
序号 |
学者 |
相关数 |
论文总数 |
序号 |
学者 |
相关数 |
论文总数 |
序号 |
学者 |
相关数 |
论文总数 |
1 |
吴志攀 |
2 |
6 |
27 |
胡可明 |
0 |
0 |
53 |
项俊波 |
1 |
10 |
2 |
漆多俊 |
1 |
6 |
28 |
黄河 |
0 |
2 |
54 |
徐孟洲 |
1 |
8 |
3 |
史际春 |
0 |
8 |
29 |
黄欣 |
0 |
0 |
55 |
徐士英 |
0 |
6 |
4 |
王晓晔 |
0 |
18 |
30 |
黎燕 |
0 |
0 |
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