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比较法上说,《解释》第九条确定的雇主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该条并没有规定雇主只要证明自己在雇员选任、监督等方面没有过失就可以免责,因此可以认为《解释》关于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采纳严格责任的规定,确定了无过错归责原则。”[15]因而更接近于英美普通法。2、在责任的承担上,区别雇员的过错类型作出不同的规定。在雇员仅是一般过失时,雇主要承担全部责任,雇员则无需承担责任,也无事后的追偿问题;在雇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则须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雇员提出追偿。该条的特色在于,域外民法既有连带责任的立法例也有雇主承担责任的立法例,但却很少有根据雇员的过错形态而作出不同的规定。关于这一规定是否合理,笔者将在后文论述。
(四)本文对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分析
1、从比较法上分析
纵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英美法以令人信服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稳固地确立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此制度运行一个多世纪以来,并未发现有阻碍经济发展的问题,足见该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与顽强的生命力。大陆法系亦有相当数量的国家如法国、荷兰及北欧诸国采用雇主无过错责任。而“德国等国侵权法规定的雇主过错责任在法律政策是不恰当的,无法达到保护受害人利益进而平衡社会利益的目的,因此在实践中为司法判例所修正和取代。司法判例确立的有关法律制度虽然没有明确将过错责任改成无过错责任,但就这些制度的效果而言,它们实际上就是一种无过错责任。”[16]从比较法角度来看,两大法系的归责原则正日趋接近,这是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的一个新动向。《解释》第九条对雇主责任采用了无过错归责原则,这种归责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与审判实践中的实际做法一致,且符合世界立法的发展趋势。
2、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
法律经济学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美国逐渐兴起并迅速得到发展的一个学派。法律经济学突破了法律原有的单一的正义价值观的樊篱,引入效益的观念。在它看来,所有的法律活动和一切法律制度的设定都必须有利于效益最大化。侵权行为法深受其影响,即从经济效益及财富极大化的角度来解释侵权行为法的适用问题。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对雇主归责原则的选择,应本着社会成本最小化的立场,以效益作为价值取向,有利于把预防成本、事故成本、诉讼费用降至最低。
雇主责任的社会总成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预防成本,这是雇主采取预防措施的内部成本;二是事故成本,即雇员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对雇主来说,这是一种外部成本。如果没有一种机制迫使雇主内化事故成本,那么雇主承担的成本就仅仅是预防成本。尽管雇主在避免事故发生可能性上比雇员个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但自私的雇主出于成本最小化考虑,会把预防成本降为零,即不采取任何预防措施。无过错责任原则令雇主完全内化事故成本,使侵权行为的社会总成本转化为雇主的个人成本。雇主为了减少损失,就会对预防成本和事故成本进行平衡,选择最佳预防方案,将两者之和最小化,这对雇主本人和整个社会而言都是有效率的。[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