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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中的推理与论证

  

  所以综上,本案中法官适用公序良俗这一道德原则(假如认为其为道德原则)进行判案并没有任何不合理的地方。


  

  (二)选择实质合理性还是形式合理性


  

  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的冲突是法理学的轴心问题,这两种对立的司法理念之所以能够长期对峙,就是因为两种司法理念各有千秋、难分优劣。为此许多学者对两者的关系都进行了深刻的分析。


  

  陈金钊教授认为:“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这两种价值在司法过程中很多时候是重合的,但也有冲突的时候,法治一般来说最终只能实现形式正义即所谓的程序正义或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由于其最终的标准是无法确定的,因而人们只能追求形式合理性。”[3]


  

  谷口安平认为:“对一些疑难案件来说,实质合理性总是招致无穷无尽的争论,法治只能维护有限的正义。”[4]


  

  本案中,张学英依据黄永彬的合法遗嘱主张对遗产的继承在笔者看来是符合形式合理性的要求的,而蒋伦芳作为妻子,又在黄永彬住院期间进行了照顾,其对遗产的请求似乎更符合实质合理性的要求。这就符合了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的冲突问题,解决办法笔者就不再重复。当然如果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能够都符合是最完美的,这种情况在一般情形下可能很难达到,但是对于涉及财产的本案来说不是很难,我们完全可以按照一个比例对该遗产进行分配,达到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的一致。


  

  (三)选择法律原则还是法律规则


  

  正如本文开头所述,该案中遗嘱的形式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人们争议的焦点是该遗嘱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这一原则。虽然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但公序良俗作为所有民事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原则,对于遗嘱行为也是适用的。


  

  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在本案审判中,据说法院也曾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本案直接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无须引用公序良俗原则;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当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定遗嘱的效力。那么规则与原则是什么关系,原则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否定规则,就是有必要加以讨论的问题了。在一般情况下,若一个行为符合规则的构成,那么一般就直接适用该规则了。然而规则毕竟是有滞后性的,难以解决所有的生活问题,因此就须原则发挥作用。另外当规则适用的结果,显然违背规则目的,发生令人无法接受的结果,亦须原则出场,对规则加以限制。再有,当规则冲突时,依必须应有原则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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