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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中的推理与论证

  

  二、关于法律思维


  

  如上所述,这个案件的争论焦点主要是:认定遗赠人与受赠人的婚外同居关系和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是否合法有效?针对前者,观点基本一致,认为其是非法的。异议主要集中于后者,有的人认为遗赠行为在法律上本身就是无效的,所以作为“二奶”的张学英根本没有资格接受黄永彬的遗赠;有的人认为该遗赠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果,但鉴于妻子的身份,遗赠标的应当适当的分一半给妻子;有的认为,既然该遗赠行为有效,那么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理由把财产分割。但综合本案来看,这些观点基本上可以分为遗赠行为无效论与遗赠行为有效论两派。为了把握住这两派的观点,以下将对这两派的观点进行一个简要的综述,然后再进行评析。


  

  首先,遗赠行为无效论持有以下法理:


  

  第一,本案中的遗赠人与受遗赠人长期进行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


  

  第二,民法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而对婚外同居人所作之遗赠便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所以黄永彬的遗赠行为无效。


  

  对此,遗赠行为有效论者做了如下反驳:


  

  第一,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不同,丈夫“包二奶”是一事实行为,并非法律行为,不受法律评判。


  

  第二,法律不问行为人的动机。丈夫“包二奶”乃是一种受道德调整的行为,而法律不调整道德。


  

  上述双方的观点品味起来似乎都有道理,我们无法依据这一部分对该案得出结论,下面就进入本案的法律推理阶段来进一步验证本案的是非曲直。


  

  三、关于法律推理


  

  首先进入法律推理部分。推理包括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按照形式的法律推理,或称为传统的法律推理,是指在大小前提是确定时,从前提中可推出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结论。实质推理是指主要用价值衡量或利益衡量等方法进行的推理。本案显然不能运用形式推理,因为泸州二奶遗嘱案中,小前提是大体确定的,但大前提却有争议,所以只能进行实质推理。那么我们根据遗赠行为无效论的观点进行提炼,其推理过程为:


  

  大前提:遗嘱违反善良风俗或社会公德,因为遗嘱基于婚外同居关系,而婚外同居关系是不道德的


  

  小前提:黄永彬立下遗嘱


  

  结论:遗赠的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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