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理论主要是针对社会公共利益而言的。知识产权的社会公益性主要体现在它对“公平”和“效率”两方面的追求。[2]就“公平”而言,任何一项智慧成果的产生,可以说是个人的劳动成果,但也可以说是全社会共同智慧的结晶。因为任何智慧成果都是在先有知识的基础上,利用公有领域的成果才能被创造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说,为了公共利益对权利人进行必要的限制也是合情合理的。就“效率”而言,对权利人来说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这对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起着良好的效果。
利益平衡利用国家公权力来限制权利人的某些权利以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从另一方面来讲,也是一种公权力对私权的干预。但公权力的干预并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这在上文中已述。
三、“知识产权的公权化”理论可能引发的现实危害
一种理论的出现及其受到追捧,有其客观原因。但是,一种未经严肃论证的纯粹推理性学说可能招致的现实影响,完全可能是负面的,而且可能是巨大的。“知识产权的公权化”理论影响的逐渐扩大,可能引发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一)危害之一:可能为行政权对私权的非法干预提供法理上的借口
在计划经济时代,以行政权推广私人发明创造、分配私人商标的使用权等做法,曾以“国家利益”为旗号而大行其道,其所造成的后遗症至今仍在,如“金华火腿”、“杜康”等商标纠纷案,均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干预。这种错误的权利(权力)意识至今也还未完全消除,以部门规章垄断某类知识产权性权利证书或称号的授予、以政府的名义对私人知识产权客体的优劣或价值进行评判等现象仍冠冕堂皇地存在着。[11]
(二)危害之二:可能会将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引入错误的方向
虽说社会科学研究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传统,但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进行不恰当的发展,势必会动摇知识产权制度理论的根基,导致知识产权领域基本理论研究的混乱,这会对知识产权理论研究起到非常不好的指引作用,把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引入错误的方向。[11]
(三)危害之三:可能是私权理念的一种倒退
私权理念在我国的发展可谓是一种并不顺利的过程。由于社会制度的原因,私有财产的保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可以说是私权保护的一面旗帜,再从宪法的修正到《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私权理论在中国可以说正逐渐深入人心。知识产权公权化理念把公权化思想加入到知识产权这个原本是私权保护的领域,可以说是一种巨大的倒退。[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