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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2、权利限制。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主要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一般是针对权利滥用等行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进行限制。有些学者据此认为,知识产权有了公权力的影响便具有了公权属性。


  

  笔者认为,在法律范围内没有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利。如果权利不受限制,那它就不是法律层面上的权利了,这种权利就超出了法律的范围而成为一种特权。任何一种法律上的权利都会有所限制。就算是私法神圣最为突出的传统民法领域中的物权、债权甚至人身权都会受到限制。如果知识产权受到权利限制因而有了公权属性,那么所有的权利就都会有公权性质,这样一来,就没有绝对的私权领域了。另外,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本身就是其制度的一个特点。知识产权制度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充满了对权利的限制。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私人利益得到保护,在此基础上其智慧成果要能最大限度的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既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也不能最大限度的进行无限制的利用。这样,在保护和利用上都进行了限制,在社会公益性和私人利益性进行了某种平衡。如果认为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使得其具有了公权属性,那么此种私权属性也是从一开始就有了,而不是由纯粹的私权中发展出的公权属性。


  

  (三)关于“社会公益性与利益平衡”问题的反思


  

  “知识产权法是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法,利益平衡构成知识产权法的基石。”[9]“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无处不在,以协调各方面利益冲突。”[10]利益平衡原则要求,“知识产权制度应当从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要求出发,不仅应当维护企业间的竞争秩序,而且还应进一步考虑到消费者的选择商品的权利,使知识产权的各项制度之间保持内在的协调,实现两者的平衡。”(注: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国家专利复审员等参与的专利复审与行政诉讼研讨会综述,http:/ /www. chinaiprlaw. com/html/shenpanxinxi /20050714 /1250. html,2011 年 12 月 5 日访问。)


  

  利益平衡理论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特点,强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利益平衡理论是从知识产权的本质目的出发,突出知识产权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前提下合理的保护权利人适当权益,其中包含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利益平衡理论并不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理论,其在知识产权制度中被重视的原因是因为其“合法的垄断”而导致的权利滥用的可能性远远超出了其他的民事权利,所以,利益平衡理论被常常提起也是非常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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