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在国体问题上,国民党或革命派的立场就始终摇摆不定。在辛亥革命之初,孙中山、宋教仁等人都曾表示过对于联邦制的支持,但在南京政府成立后,为了谋求统一,很快转向了中央集权的主张。[47]而随着袁世凯的掌权,国民党又开始重新支持地方分权,尤其是在“二次革命”之后,戴季陶等国民党人开始明确地鼓吹联邦制度。护法运动失败后,之前依靠西南军阀武力统一的孙中山,在认清“南北军阀为一丘之貉”后,也转向支持联省自治,称自己“亟亟从事于联省制”。[48]但一年之后,当广东军政府再度恢复时,孙中山又鲜明反对联省、主张北伐统一,并与坚持自治的陈炯明分道扬镰。[49]总之,从总体上看,革命派在国体问题上的立场较多受制于时局的影响,当他们掌握权力时,更多倾向于集权,而一旦失去政权,则往往转而支持分权或联邦。
立宪派的主张也并非一以贯之。早在戊戌变法失败后,梁启超等立宪派就曾一度倡导分权与联邦,但为了联合北洋派对抗革命派,辛亥革命后又转而支持中央集权。在议会中,进步党明确反对地方分权,强调国权主义和“强有力政府”。[50] 1916年国会恢复后,立宪派并不像国民党那样拥有地方力量,因而坚持与北洋派的合作,反对省制人宪,甚至不惜在议会中大打出手。1917年段祺瑞恢复共和后,研究系的集权主张曾更趋激进。但随着在国会选举中的惨败以及与北洋派的决裂,立宪派又开始鼓吹地方分权与联邦。梁启超等人不仅在理论上倡导联邦主义,而且积极参与湖南省宪的起草。[51] 1922年国会重开后,丁佛言、籍忠寅等原立宪派议员也都表示支持省宪和省权,明确承认之前主张中央集权的错误。[52]
总之,以上分析表明,无论革命派还是立宪派,在对待所谓“政体”与“国体”的问题上,都并不存在一以贯之的态度,而更多是基于派系斗争需要的选择。尽管议员的主张与各自的党派不尽相同,也不乏基于宪政原理和国家利益的严肃思考,但由于各派在这些基本问题上的对立,使得原本基于国家共同利益寻求妥协的制宪讨论,始终为狭隘的派系之争所裹挟,共识的达成与宪法的制定也变得遥遥无期。在这个意义上,民初十年的国会,从表面上看是现代化的议会政治,而实质上却依然没有超出由“军-绅政权”衍生而来的、以私人利益和交换关系为中心的“派系政治”。[53]在政体与国体的重大宪法争端的背后,更为严重、也更为根本性的问题依然是在基本政治利益与共识上的分裂。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能重新理解民初十年制宪艰难的更深层原因。在军阀割据与武人干宪的同时,民初国会内部的派系斗争同样构成了制宪一再拖延的重要因素。在“武人祸国”的外因之外,议会内的“文人误国”同样难辞其咎。更重要的是,这种党派之间的斗争未能走人现代议会制度的正常轨道,依然与军阀割据的“派系政治”分享着相同的政治逻辑,[54]它不仅无法通过政党政治的运作实现国家的平稳治理,而只可能加剧原本已经存在的国家分裂与派系斗争。
用霍布斯的话来说,这一时期的国家政治依然处于“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而缺乏一个作为前提的至高无上的共同体或“利维坦”。[55]在军阀割据与议会政治失败的背后,根本原因之一依然在于统一主权权威的缺乏与现代国家建构的不足。而这一时期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就并非一部文本意义上的宪法,或是所谓“政体”与“国体”的选择,而是面对清王朝灭亡后的巨大政治真空,如何构建一个对外独立、对内统一的现代民族国家的大问题。[56]如果说“政体”与“国体”所要解决的是共同体建成之后的权力配置的话,那么民初的政治所要回应的,恰恰是如何建立一个具有最高权威的统一共同体的问题。
这是一个政体与国体的“前问题”,一个“前宪政”的问题。
五、建国道路的再选择
理解了这一点,不仅可以使我们理解民初十年制宪的艰难与迟延,同时,还可能促使我们反思所谓宪法“法统”在1923年后被彻底抛弃的真实原因。在表面的“贿选”喧嚣和道德话语之下,更深层的动因来自于这一时期开始的从“宪政”到“党政”的宏大历史变迁。而在这一历史变迁的背后,同样隐含着对于民初建国问题的反思,是在宪政道路受阻之后的一次建国道路的再选择。
(一)“法统”废弃的反思
依据传统的解读,历经十年的民国宪法一经颁布,立即遭致了各方批评,延续十余年的所谓“法统”也被南北双方共同摒弃。即所谓“以贿选之秽行,贻宪法之污点,深为当世所诟病。嗣后护法护宪,均不足以资号召,而法统永无重光之望”。[57]换言之,民国宪法及其“法统”被废弃的原因,即在于“贿选”的非法与“秽宪”的声名扫地。但在本文看来,这一解说依然较多停留在道德评判的层面,而忽视了掩藏在“反贿选”话语之下的政治潮流。在“法统”废弃的背后,更为根本的推动力来自于结束分裂、构建现代主权国家的政治变迁。
实际上,从当时的情境来看,“贿选”与“反贿选”的发生,都并非简单的道德问题所能涵盖,“拥直”与“反直”的派系斗争依然是贯穿这场历史闹剧的主线。在当时,主张宪法无效的理由无外乎两种:一种认为,由贿选而召集的国会已经丧失了合法性,应当将制宪权交还人民直接制宪;另一种则认为,由于制宪者的品格低劣,因此由其所制定的宪法当然无效,即所谓“宪法为建国根本,然果由犯罪团议决而宣布之,在根本_上已失其尊严”。[58]孙中山在《讨逆宣言》中也号召全国将士“一致讨贼”,并通缉惩办附逆国会议员。[59]总之,在当时的话语中,由于议员本身已沦为“失节败行分子”,[60]其制定的宪法亦当然无效。
但从今天的眼光来看,这样一种将宪法效力归结为制宪者道德的做法却不免简单化了。实际上,当时就曾有评论者指出,制宪者的道德操守与宪法效力并不存在必然关联,更何况制宪与总统选举本来就是两回事,贿选总统并不等同于贿选宪法。在论者看来,那种将两者相混同的观点,实质上是“将法律同道德合在一起”,依然没有脱离古代“圣人立法,愚者制焉”的思维模式,以至于因为贿选的议员是“走狗”,就套用“狗嘴吐不出象牙”的公式认定这些人制定的宪法一定不好。[61]尽管宪法的有效离不开民意的基础,但仅仅因为参与贿选总统,就将这些议员制定的宪法也冠以“贿选”之名,却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