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还有一种调和两权的努力。叶夏声、李述膺、吕复等议员虽然支持参议院同意,却认为表决人数标准过于严格;主张将“经参议院列席议员三分二以上同意”改为“须经参议院同意”(即半数通过)。在他们看来,之所以赋予总统解散权,是为了与议会的不信任权相平衡;可既然不信任权只需要众议院的半数,那么解散权的表决人数也应当降至半数,以实现两者的对等[21]显然,这一做法也将增加解散权事实上通过的可能性。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到,较之1913年的讨论,这一时期的讨论更多地趋向于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调和,弱化解散权的限制;但同时由于在对待行政权态度上的多元化,争论也更加激烈。在此后表决中,由于分歧过大,直到1917年国会被再度解散,依然未能对解散权限制问题形成多数意见,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民国宪法制定的迟延。
而在此后1918-1920年的西南护法续议中,解散权再度成为“审议中争执最烈之问题”。[22]叶夏声等议员依然坚持将解散权条件降低为参议院的半数同意,而王玉树等人则主张删除全案,终止对于解散权的讨论。由于双方的争执不下,国会最终放弃了对于解散权的表决。但纷争并没有随之解决,为了体现对于议会权力的制约,吕志伊、郭同等议员纷纷提出各种限制众议员权力的方案,试图以此补救解散议会权的缺失。可直到此次国会结束,都依然未能达成共识。[23]直到1922年国会第二次恢复后,解散权问题才最终以“解散众议院须经参议院之同意”的模糊条款勉强通过了二读与三读,在事实上确立了半数通过的原则。
当然,除解散权之外,民初十年制宪有关政体的重大争端还有很多,对于国会的同意权、弹劾权与议员兼任国务员等问题都产生了较大的争论。但通过本文以上对于解散权这一核心问题的讨论,政体问题上的争议及其激烈程度已可见一斑。_ti述分析表明,在民初十年的制宪史上,政体问题始终是国会议员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正是由于在这一问题上的重大分歧,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宪法制定的迟滞不前与一再拖延。
三、国体问题:省制与省宪
在“政体”之外,另一个重大争议的问题是“国体”。
这里所谓的“国体”,主要沿用民国时期的说法,并不等同于今天宪法学中所说的国家性质,而更接近于“国家结构”,即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分配。从清末开始,随着地方主义的兴起和联邦制思想的传人,有关分权与联邦的讨论在清末立宪中已经开始出现。在辛亥革命初期,各省相继独立,联邦制思想再度盛行,孙中山、黎元洪等人也都曾表示对联邦制的支持。[24]但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为了尽快实现统一,中央集权的思潮再次压倒了联邦制,[25]《临时约法》和《天坛宪草》都未能对于省制和地方制度做出规定。[26]
但在此后1916年、1918年和1922年的宪法续议中,地方制度却成为了审议会中“纠纷最大者”和造成宪法难成之最大原因。[27]一般观点认为,这一转变最初是因为面对袁世凯集权,革命派逐渐倾向于通过地方分权来限制袁的权力,从而导致联邦思潮再度复兴。而二次革命与护国运动中南方各省革命,也充分展示了地方力量在对抗中央专制上的作用。袁世凯之后南北分裂、军阀混战的事实,更是使得地方制度一度成为宪法政治的核心议题。围绕着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配置,北洋派、革命派、立宪派与地方军阀展开了多个回合的斗争。
(一)“省制”入宪?
在1916年宪法续议中,矛盾焦点集中于作为地方制度的“省制”。从10月20日宪法审议会开始,围绕省制是否入宪、表决方法和省制案投票等问题,各派议员展开了数月的争论。其中,争议的核心还是是否需要将“省制”写入宪法的问题,争论的双方主要在益友社与研究系之间展开。由原国民党议员构成的益友社持肯定态度,支持省制人宪和扩大地方权力;而原进步党议员组成的研究系则持否定意见,更多强调中央集权。[28]
比如,益友社的焦易堂、吕复等议员即主张省制应当入宪,理由是中央与地方关系乃是宪法中的重大问题,无论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宪法中都应当有所规定;从历史上看,中国自古以来即有地方自治和民治的传统;就现实而言,省制入宪也可以明确中央与地方权责,避免相互指责推诿,并强化人民的主体意识。[29]辛亥革命和倒袁运动的成功,无不表明地方分权的重要作用。同时,仅仅是省制人宪,也并不等同于联邦制,而依然是中央与地方共有一部宪法的单一制结构。[30]
研究系的汤化龙、陈善等人则坚决反对省制人宪,理由是地方制度本是造成中央与地方矛盾的重大问题,再加之天坛宪草中并未做出规定,因此必然耗费很长时间才能议决,这就不可避免将导致制宪的延迟,有悖于民国政治的当务之急。[31]同时,从理论上说,政治可以试验,而国家根本大法却不可试验;有关省制的内容都尚处于初步研究,贸然加入宪法未免过于轻率;而从现实上考虑,由于省制问题关系各地方督军的利益,仓促入宪必然再次引发督军的干预与政治上的风潮。[32]
总之,在对待省制入宪的问题上,益友社与研究系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尽管会议尝试各种方法寻求共识,但最终未能形成多数意见。在最后投票表决中,赞成省制的投票仅差四票不足三分之二,因而未能通过。但益友社议员却以程序不公为由拒绝接受这一结果,并与研究系议员发生了激烈争执,最终竟酿成了双方大打出手的斗殴事件,最终导致了督军的干宪与国会再度解散,制宪也随之停滞。[33]在此后1919年西南护法续议中,省制问题依然是争论的焦点,围绕省长的职权与选举方式,各方展开了激烈争论。但由于分歧过大和部分议员消极抵制导致流会,直至护法国会失败依然未能取得结果。[34]
(二)“省宪”还是“省自治法”?
当然,较之省制纷争,更大的争端还是发生于1922年国会第三次恢复时的“省宪之争”。这一争端的背景是1920以来的“联省自治”运动。在经历了1919年的南北和谈失败、1920年直皖战争和粤桂战争后,北洋政府与南方军政府都各自陷于分裂,中国的统一大业也进入了胶着状态。一方面是和谈无望,而另一方面南北双方都失去了统一的核心。面对这一困境,原本消沉的联邦论又重新兴盛起来,并且得到了许多原本支持中央集权和武力统一者的支持,[35]人们希望通过地方自治之上的联合来摆脱军阀割据与实现统一。此后,湖南、浙江、四川等省都先后制定了省宪,1922年召开的国是会议还制定了联省宪法草案。